
[摘要]农地价值包括质量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生态价值和发展价值等,入股企业按照支付的价值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免除相应的义务。农地入股实质是农地产权的重新配置,是以农地产权中的某种权利或权利束入股,入股企业按照取得的不同权利束来支付入股对价。农地入股流转是经济法权利与经济法义务的流转,是国家为规范农业经济的发展,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出发,协调利益相关者对入股农地的利益。农地入股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受国家监管的经济调制行为。农地入股企业终止时,入股农民可支付相应的成本依法取回农地,使流入企业的农地权利束回归入股农民,农地产权重归完整。
[关键词]农地流转;农地入股;农地价值;农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4)01—0189—04
农地入股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践研讨如火如荼,学者对农地入股存在多种学说,实践中也存在多种模式,我国的政策与相关立法明显采用了农地入股债权流转说。可是债权流转说存在农地价值不能被人股企业充分利用和出资农地的安全性这两大基本缺陷。尽管有关学者对该两点缺陷提出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其说服力却难以服众。为更好地探究农地入股的法律性质和明晰入股农民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有必要考查入股农地的价值构成与农地功能,并对农地人股的产权配置进行研究。
一、农地价值构成与功能及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农地的价值包含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农地直接使用价值是对农地资源效应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直接消费所体现的经济价值,农地的间接使用价值主要有农地对农民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价值与为社会提供粮食安全作用而产生的社会稳定功能所产生的价值。选择价值是人们为保存或保护某一自然资源,以便将来用作各种用途而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额。由于农地转用成非建设用地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意味着可供后代开发利用的农地资源将逐步减少,因而农地的选择价值是逐步增加的。存在价值是人们为了使某一环境存在与延续而愿意支付的费用,如对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捐赠。有学者从农地功能的角度将农地的价值归纳为质量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生态价值和其他价值(如规模效益价值、教育价值、转用价值等)。与之相对应,农地具有经济生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稳定功能与生态功能和其他功能(如转用成建设用地的功能等)
从上述学者关于农地流转的功能与价值构成的观点来看,在不改变农地性质的前提下,农地流转所包含的价值形态至少应该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即农地经济生产功能所具有的价值。荒地荒山等非家庭承包经营权项下的农用地,其社会保障性与社会稳定性功能较弱或几乎没有这两类功能,只要其不改变土地的农林牧渔性质,其生态功能和其他功能就不会消失,这类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就可以按照其农地经济生产功能所对应的质量价值计算。家庭承包经营性质的农地由于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粮食等食品生产的社会稳定功能,因而这类农地流转价值的计算就要根据流转农地的实际用途来匡算,流入农地用于粮食等食品生产的,其流转价值应该包含农地的质量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流入农地用于非食品生产的,则还应包含社会稳定价值。农地入股企业经营,由于农地的流转周期比较长,经营者一般利用农地生产经营附加值较高的经济作物或中草药等特种植物,农户长时间脱离农地经营权,无法直接耕种农地获取基本生活来源,这种情形下的农地流转价值一般应包含质量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和部分其他价值。这里的其他价值包括规模效益价值、生态价值和发展价值,因为农地用来种植桑树、果茶、多年生中草药等特种作物时,会改变原有农地的墒情,使农地改变原有生态结构,一旦农户回转农地用于通常粮食类农作物生产,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恢复农地的墒情。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地的稀缺性必然使农地的价值不断增长,经济发展所带来农地价值的增长,也应该计算在农地入股流转的价值之内。
入股农地的价值构成决定了入股农地流转模式的农地价格,必然要高于农地租赁等短期农地流转的价格。但是,入股型农地流转可以使入股企业获得稳定的农地资源,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投入(学者的研究表明:长期而稳定的农地经营权对土地的投入具有正向激励的功能),也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发挥,从而使企业对农地获得更多发展价值。这是租赁型农地流转所不能相比的。
目前市场上农地流转的价值往往只是直接使用价值(质量价值),而很少甚至没有反映其他几种价值。这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代际公平。
二、农地入股流转的实质是农地产权的重新配置
农地流转包含了农地多种价值的流转,在法律上何种权利能够囊括这些权利?何种权利具有开放性与发展性?债权只具有本金与利息价值(即经济价值),而没有与时俱进的发展价值。所有权与物权具有开放性,既有经济价值,也有发展价值和其他价值。土地物权则具有全方位的质量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生态价值、规模效益价值和发展价值等诸多价值。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归乡村集体所有,农用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已经被《物权法》等基本法所确认,学术界对此也无异议。从《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户特别保护规定来看,农地流转的收入应该归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所有,但是这里所指的农地流转收入应该指农地的质量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部分发展价值。农地的社会稳定价值、生态价值、规模效益价值和大部分发展价值等诸多价值的流转收入从权源上看应该归农地所有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的农地带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这些价值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多数人既可以是农地所有者属地下的现代人与下代人的总和,也可以是农地所在经济区(国家规划区)或者整个中华民族现代人与下代人的共同利益。所以,农地所包含的这类价值的流转收益应该归属集体与国家所有。当今社会最能代表和最有义务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全能代表,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只能部分地或局部领域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农地入股流转不是农民个体的私事,而是乡村集体福利,涉及社会稳定、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大事。农地入股是农民、集体和国家及入股企业之间对农地所隐含的诸多价值形态的分配问题,这种分配必然涉及到诸多法律权利的配置问题,甚至法律权利的创造性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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