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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控及其权益保护问题(2)

时间:2014-04-17 16:3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徐凯王定贤 点击:

  二、小股东参与公司管控及其权益保护主要应行使的权利

  (一)小股东应坚持在股东会中的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一般也叫做“表决权”,是股东的“天然权利”,也是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最重要通道。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场合是股东会议,包括定期股东大会(一般以年计)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议,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当然享有投票权。有的股东持有的是“无表决权股”,多限于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剩余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也有一些国家出于行业监管目的,也会对股东的投票作出限制。例如根据葡萄牙政府原第29/2006号和30/2006号法令(已分别被葡国2011年6月20日的第78、77号法令进行了修订)规定,除非有关条款被宣布失效,则根据上述法令任何持有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REN-REDESENERG?TICASNACIONAIS,SGPS,S.A.)A类普通股超过10%或5%限制的股东,其在股东会中的投票权也不得超过10%或5%。

  (二)小股东在行使投票权时应坚持“同股同权”

  在一般国际商业实践中,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时,所有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对应的都应是同样的一票表决权,即所谓“同股同权”。这也是公司管理中经济上的民主和平等的体现。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的股票均是同股同权,商业实践中还存在所谓“金股”(goldenshares),即每股可以有多个投票权或其它优先权。例如在国际并购市场著名的米塔尔钢铁公司(Mittal)收购阿塞洛公司(Arcelor)案中,并购方米塔尔公司被防御方阿塞洛公司着重攻击的一点就是该公司发行A类和B类两种股票,其中B类股票由米塔尔钢铁公司董事长拉克希米·米塔尔(LakshmiMittal)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持有,A类股票则向一般公众发行;持有A类股票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是一股一票,但B类股票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则是一股十票。

  为了对抗大股东的强势地位,小股东应当坚持所有股东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从而保证自己在股东会中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当的表决权。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对小股东有利,即每一份有投票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董事。假设该公司要通过股东投票选出5名董事,大股东持有该公司总股数100股中的80股,小股东持有20股,均有同等的投票权,则按照一般的投票方式,如获得过半数票数的候选人方能当选,可能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一名董事也无法当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是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是否当选,大股东享有400票,小股东享有100票,则如小股东集中票数到一人身上,起码可以有一名其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因此累积投票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选举过程的控制力,扩大了小股东的影响力。

  (三)获得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相应席位权

  基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理论,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更多地是通过派驻到董事会中的董事来间接实现。因此小股东要尽量争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特别是执行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同时也要仔细考量与董事会相关的一些“特殊人员”,包括董事长、公司秘书和特设观察员等。其中董事长和公司秘书的职权较大,一般来说也是大股东必得的职位。但对于小股东来说,还可以争取副董事长的提名权,或者增设公司秘书助理。

  董事会一般都会设立一些下属专门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履行某方面的职能,常见的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往往担当了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督审计等事务的建议职能。鉴于下属委员会的重要性,其席位也是公司管控权争夺的重点。小股东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高度重视占据下属委员会席位。

  (四)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公司高管的提名权也是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现代公司治理中高管的任命大多是通过董事会进行,但股东可以有提名高管人选的权利。例如在合资公司组建谈判中,小股东可以要求享有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对其提名的、满足公司文件要求的高管人选,董事会必须通过并给予任命,以此来实现对合资企业的管控。

  当然,与董事会席位的争夺一样,高管提名权的分配也是公司管控权争夺的战略高地之一。在股权比例比较接近的公司股权架构中,对小股东来说最有利的高管提名权分配方式是“交叉轮换提名”。例如第一任首席执行官(CEO)由甲股东提名,第二任则由乙股东提名,并依此顺序轮换提名;同时作为交换,其他的重要管理职位如首席财务官(CFO),第一任将由乙股东提名,第二任由甲股东提名,并依次轮换。同时还可以增设一些CEO或CFO的助理或顾问岗位,为增加其参与权利,还可以进一步规定这些助理或顾问与CEO或CFO有同等的信息知情权,并有权参加CEO、CFO出席的会议,并在CEO或CFO决策前须事先咨询助理或顾问的意见(虽然最终不一定要按照其意见进行决策)。

  (五)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时的否决权有股东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多数情况下,股东协议、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公司宪法性文件中会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中的“简单多数决议事项”和“绝对多数决议事项”,甚至是“一致决议事项”。通过在谈判时制定较高的绝对多数决议票数比例,可以实现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例如某小股东在某一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28%,如合资公司的“绝对多数决议事项”要求持有代表公司75%以上股权的股东批准,则28%的持股比例就在此类事项的决议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小股东可以按照其持股比例及占有的董事会席位,来争取相应的“绝对多数决议”比例,但具体比例和事项范围往往都是各方谈判的结果。一般来说,在国际商业实践中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往往都需要“绝对多数决议”。

  为限制小股东的否决权,大股东也会在公司文件中要求,如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一定数值,就不能享有否决权甚至是投票权;特定情况下大股东还会要求如小股东坚持行使否决权,为推行公司决策,大股东有强制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另外对于不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小股东来说,恐怕就只有“股东会”最后一道防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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