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WTO透明度原则对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影响
1.WTO透明度原则约束机制的域内扩展与延伸
所谓域内扩展与延伸,是指WTO的透明度原则及其约束机制,会在客观上影响到该原则适用范围之外的成员方域内所有其他领域。要知道,WTO透明度原则所规定的与贸易政策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对各成员方而言,是一个最低的强制性的国际标准。对一些法制比较完善,民主政治发展充分、成熟的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原本就不是一个问题。相反,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并非是一项轻易而举、一蹴而就的工程。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就像一面镜子,它从根本上反映了政府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愿意与民众分享信息、资源与权力,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当前中国电子政务及其信息公开所暴露出的种种现象,究其根本,是我国现行体制和机制铸就的束缚,是政府自身的思想和观念造成的阻碍。
2.WTO透明度原则对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促进与钳制
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直接约束即为钳制。一是WTO协议本身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二是我国在入世时专门就透明度作出的承诺。它们都直接构成了我国的条约义务,是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
WTO透明度原则对成员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间接约束即为促进。WTO透明度原则对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强化了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促使成员方完善法制,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实施。从这个角度来讲,原本仅仅适用于成员方贸易政策领域的WTO透明度原则,也对中国整体政府信息的公开构成了间接约束。
三、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竞合与整合
一般而言,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关系时所秉持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的突出作用是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对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均有重大影响。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和方向是受到其电子政务价值取向支配的,归根结底,它不仅受到电子政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影响,而且更受到一国现行体制及其政治价值观的制约。
(一)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竞合
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并非是完全一致的。相反,从行为主体的动机出发,它们往往可能是对立的。WTO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是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这体现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对各成员方的强制性要求。但作为电子政务的主体,即各个成员方政府,恰恰并非总是乐于足够充分地公布自己的信息。但是,由于受到WTO透明度原则的约束,各成员方又不得不尽量履行这一条约义务。于是,在各成员方域内,可能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一方面,在WTO规则调整的领域,各成员方会尽量按照透明度原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在WTO规则调整外的其他领域,各成员方则有权依照本国法确立的透明度标准,实施本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此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割裂与分野,并藉此影响到了电子政务的价值取向及其展。
在WTO透明度原则下,各成员方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采用双重标准,实行“二元机构”的事实是存在的。众所周知,一国或者地区的透明度与其清廉指数成正相关性。“透明国际”每年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名报告在反映世界各国政府清廉与透明上应当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也可作为WTO各成员方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二元结构”的例证。根据2008年到2012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统计,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前10位的国家或者地区基本上都是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挪威、中国香港等,排名倒数的国家也基本上都是海地、伊朗、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乍得、伊拉克、苏丹、缅甸、阿富汗、索马里及朝鲜。截止到2013年5月2日,WTO的成员方有159个。而从2008年到2012年五年间,被“透明国际”纳入调查的国家或者地区数量分别为180、180、176、183和176个。两者对比后可以发现,几乎所有WTO成员方都被纳入了“透明国际”的评价体系。成员方在清廉指数名次上存在的差异,也说明了它们在透明度上存在的差异,从而验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二元结构”的现实。
(二)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价值取向的整合
在以民主、法治作为治国目标的前提下,WTO透明度原则与电子政务在价值取向上是高度一致的,因而,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是完全可以被整合的。成员方政府不应当人为地在域内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定两个不同的标准,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而应当以履行WTO透明度原则为切入点,大胆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完善关联配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真正落实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并将其作为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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