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3)

时间:2014-04-14 16:2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东博 点击:

  3.法律上的完善

  针对前文所述原因分析可知,我国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发面亟待完善,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1)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明确保护

  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给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进行及时的司法解释,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传统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无法给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以有效保护,如域名权等网络知识产权在传统知识产权范围内并不涉及,但对其造成侵害的时间却屡屡发生,且多造成了权利人的巨大损失。

  (2)完善自诉的诉讼机制

  在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犯罪大部分都采取自诉与公诉相结合,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模式。而我国则采取基本上绝对的公诉机制,只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中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不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我们应当逐步采取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最大程度上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增加资格性的刑罚

  我国《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能适用的罪名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与世界各国网络犯罪广泛使用资格性的惯例是不相符的。从西方各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例看,犯罪人多是出于经济目的而造成巨大的知识损失,且大都为专业型技术人员所为。故而适用资格刑对控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效果显著的。基于此类犯罪的上述主体情况和犯罪动机,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基础上辅以资格刑,通过对行为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与网络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相关的业务资格,进而消除违法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

  四、小结

  科技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发展总是互动的。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型技术应运而生,以其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也随之而来。如何避免自己在这些犯罪行为中受到伤害,如何保护这些可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人是值得社会共同研究的课题。这种保护应该突破部门法的藩篱,并且在完善立法、司法的同时,注重各方的意识培养与技术扶持,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愈来愈壮大的群体给予足够的重视。诚然,法律规制的力量不是万能的,刑法保护的功能亦然,但缺少法律规制也是万万不能的。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投身到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来,希望大家的共同努力能为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多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1]浦增平等.软件网络法律评论[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孙景仙等.网络犯罪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张东博,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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