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物权法的占有保护制度之我见(3)

时间:2014-04-14 16:22 来源:发表吧 作者:万琳琳 点击:

  (二)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除了物权法可以保护占有之外,债权法也同样保护占有,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不属于权利,但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不受任何人的任意侵害的财产利益。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常上讲,侵害占有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支出费用的损害,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支出费用,本可以向回复请求权人请求偿还,但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致使不能求偿而受到的损害;

  二是使用收益的损害,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不能收益或使用,而产生的损害;

  三是责任损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致使灭失、毁损,对回复请求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取得时效损害,是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侵夺,致使时效中断,从而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损害。

  综上,能够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前三种,取得时效的损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2.不当得利请求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占有作为一种利益应该可以作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占有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之债,即向不当得利之人请求返还占有的权

利,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可把不当得利分为非给付不当得利和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所谓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由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所谓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

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利益,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履行而取得占有或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回占有物。

  四、结语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仅会带来利益,同时也会带来义务,并且占有不仅体现为财产的秩序,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更彻底地贯彻宪法精神,充分体现民法的基

本原则要求,积极完善占有保护制度,穷尽财物利用率,这也是稳定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7:308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38

  [3]钱凯.论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体系之构建[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5).

  [4]张喻忻,陈永祥.统一救济模式下的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以占有保护请求权为视角[J].学术论坛,2010(4).

  [5]任伟娜.关于占有保护制度的探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作者简介]万琳琳(1988—),女,新疆尉犁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陈老师:275774677
张老师:1003180928
李老师:610071587
刘老师:1003160816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