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占有的债权法保护
除了物权法可以保护占有之外,债权法也同样保护占有,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1.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不属于权利,但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不受任何人的任意侵害的财产利益。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常上讲,侵害占有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支出费用的损害,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支出费用,本可以向回复请求权人请求偿还,但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致使不能求偿而受到的损害;
二是使用收益的损害,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不能收益或使用,而产生的损害;
三是责任损害,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致使灭失、毁损,对回复请求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是取得时效损害,是指占有人因占有物被侵夺,致使时效中断,从而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损害。
综上,能够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前三种,取得时效的损害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2.不当得利请求权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占有作为一种利益应该可以作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占有人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之债,即向不当得利之人请求返还占有的权
利,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可把不当得利分为非给付不当得利和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所谓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由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所谓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
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利益,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履行而取得占有或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对方当事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回占有物。
四、结语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仅会带来利益,同时也会带来义务,并且占有不仅体现为财产的秩序,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生活秩序。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更彻底地贯彻宪法精神,充分体现民法的基
本原则要求,积极完善占有保护制度,穷尽财物利用率,这也是稳定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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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万琳琳(1988—),女,新疆尉犁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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