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虽单独对其作出了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虽然确立了占有保护制度,但仍有缺陷。
文章深入地分析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无私力救济、无时效取得、无先占取得以及未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的有效途径。应进一步完善占有
保护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使得我国物权法能够适应社会新时代。
[关键词]占有;占有保护;物权
占有制度是物权的起点,是物的秩序的基础。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物进行占有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在传统民法中,物权强调所有权,以财产所有为中心。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
们观念的改变,到现代社会,出现了物权的社会化。这就是物权法从物的所有为核心到以物的利用为重心的转变。现代各国均顺应了这一潮流,在立法中对所有权加以限制,从而使物权从强调所有到强
调利用的转变,占有制度与“物的利用”紧密相连。只有完善了占有制度,才能够促进物尽其用。
我国《物权法》以法典的形式将占有独立成编,作为与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这足以体现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独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占有编仅有一章五个条款(即第
241条至245条)。第241条规定了占有的一般调整原则和方法,第242条至244条规定了占有人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保护制度。从法条的数量和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物
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占有制度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常意义上,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存在,设立占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占有人现有的占有状态,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占有保护
制度的重要性了。
一、占有保护制度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物权法所对应的占有保护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占有时,通过赋予占有人相应的
占有保护请求权而取得权利救济或者将占有的事实通过权利推定来防止任何人抢夺和其它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保护因此成为占有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考察占有制度的起源可知,罗马法是通过法官颁布“占有令状”的方式来保护占有的,这类令状具体包括“回复占有令状”、“维护占有令状”等。发展到近现代,各国和地区在民事立法上设置了
更为全面的手段来保护占有,包括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法上的保护,物权法上的保护具体是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法上的保护方法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
《物权法》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以占有侵害排除为目的。
二、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未规定私力救济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对占有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四个方面的权利都作了规定,但遗憾的是未规定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通常情形,权
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但是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其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应允许权利人以自力实
行救济。”
占有人享有私力救济权,这一权利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对占有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反应及时、迅速,并且占有的事实状态一旦受到侵害就意味着已经破坏了社会的安宁秩序。因此,法律应
该允许占有人立即使用私力排除这种妨害。否则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都应该是必要的选项。唯有如此,对占有的法律保护才是完整的。我国不仅要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
,而且应该借鉴他国的占有制度把私力救济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形态,相对应的两种权利分别为占有防御权和占有物取回权。但是在实施自力救济的同时,当然也有必要对私力救济权的行使加以限
制。首先,应加以时间限制,因为占有事实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侵夺人在侵夺占有物一定时间后已确立了一种新的支配状态,如果再运用私力救济解决问题则显然不规范,因此,应该规定在一定时间
内可以使用私力救济权。其次,行使私力救济权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如果逾越了必要的程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期刊简介: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是我国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面向工程教育研究的全国...
期刊简介: 《种子科技》(月刊)创刊于1983年,曾用刊名:(种子通讯)是中国种子协...
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 国际标...
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教委 国内刊号:CN 37-1025/G4 国际刊号:IS...
期刊简介: 主管单位: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单位:湖北省国资委 主办单位:湖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出版地:湖北省武汉市 国...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