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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3)

时间:2014-04-14 16:22 来源:发表吧 作者:薛月恒 点击:

  笔者认为,此情形下应将著作权赋予作者,原因如下:

  (1)对于职务作品来说,单位和个人并非平等主体,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立法应对个人予以更多的保护。

  (2)此举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激情,进而刺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我国文化竞争力的提高。

  (3)将著作权赋予事实作者,避免了将作者的署名权同其他实际权利分离,而导致事实作者难以享有其实质权利的尴尬。

  此外,在该情形下,法律还应注意对单位的利益予以保护,具体如下:

  (1)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所得报酬,应与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3)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无需经单位同意。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已难以适应职务作品的保护实践,而我国现在关于职务作品保护的研究较少,可参考资料也不多,笔者学力尚浅,仅由于几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这一制度的思考,很多表述还很欠成熟。本文通过对职务作品的概念的明晰、我国现有立法及不足的解释说明,进而提出对于职务作品保护制度的一点建议,粗略地表达了一下个人的想法。在此期望能够看到更多相关案例的讨论、更加科学合理的研究理论,为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四).

  [2]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M].背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一).

  [3]王芳.论职务作品的界定及著作权的归属[J].科技与出版,2005(1).

  [4]杨延超,曹满贵.我国职务作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5]张晓玲,张莎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探析[J].科技与法律,2005(3).

  [6]涂茵.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界定[J].图书馆建设,2005(1).

  [7]张莎莎.职务作品创作人权利及其保护[D].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

  [8]刘念学.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2009年中南大学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薛月恒,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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