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在我国文化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愈来愈受到重视,但是由于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作者权益常被人们所忽视,继而难以实现法律的保护。我国在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方面虽然有着详细的规定,却依然存在着欠缺,同时,现有的制度已难以适应当下职务作品的发展与保护。在此,笔者将依次分析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职务作品概念、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改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权益均衡
一、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而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案件不断攀升,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不少经典案例,如2005年的重庆教案著作权纠纷案,2006年的鸿海集团诉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侵权案等,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职务作品的立法制度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思想,其立法之细中外罕见,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立法精神和对我国当下国情的适应性。职务作品界定模糊、著作权人权利配置不合理、相关立法的不协调等都使得作者和单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由此使《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亟待于做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修改。
二、职务作品概念明晰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又指出,《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这些规定,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领取固定薪水的职业人员,而非临时为创造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即作者创作的作品范围应当在作者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而不能以作者的专业研究范围为界定标准。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需满足《著作权法》对“工作任务”的限定。
4.作品是单位意志和作者个人意志的结合。职务作品是作者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既渗透了作者的个人思路和写作习惯,也符合单位对该作品的要求。
三、我国职务作品立法现状及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该规定将我国的职务作品分为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不同,在一般职务作品中,其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又对其著作权做了以下限制:
1.作品完成后,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报酬,由作者与所在单位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但是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无需经单位同意。
而在特殊职务作品中,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者所在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单位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看似详尽,实则存在着模糊的判断标准和漏洞,主要有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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