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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政策化探析(3)

时间:2014-04-14 16:0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宁伟 点击:

  实践中《循环经济促进法》之所以得不到良好实施的一个因素是该项立法无法与包括《清洁生产法》等既有法律体系进行衔接、配合。这种现象反映出在《循环经济促进法》设计和制定过程中,过分注重一项立法的价值和目标,忽视了立法和法律作为规范性系统的意义。立法和法律不单是特定价值和目标的宣示和实现,更是一个规范性的系统,具有体系结构的意义。因此,不能以各自独立的政策的视角看待法律,而应注意到法律规范的体系性。如果说政策是面向问题和目标的,那么法律就是面向规则和体系。这就需要由法律专家运用法律术语和专门技术进行提炼和设计,并使之能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相互熔融,不发生竞合冲突。

  (二)政策法律化的路径

  公共政策如要转化为法律,就需要在方案及制定的中间环节,对公共政策方案进行法律概念、语言的翻译和转换,并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进行再调整,以便能够与既有法律体系完全协调、融洽。这种朝向法律的翻译和转化,即为本文所说的政策的法律化过程。具体而言,政策法律化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注重学科的专门化及分工。在公共政策主要是自然科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为主;而在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后,则应围绕法学为中心,兼顾、吸收及转化其他学科的各种因素,此即从政策等话语向法律话语转化,实现不同学科知识间的分工与协作。

  其次,重视立法的准备和法律论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困境,正是源于其在立法过程中的准备不足及法律论证不够充分。这项立法,相较于《物权法》等立法活动,显得过于简单、仓促。

  第三,转变政府导控立法的思维和实践。仅存在于文本之中、宣导意义大于可实施性的政策性立法,实质上混淆了法律与政策、法律文件与政府红头文件的区别。本来可以通过政策性政府文件做的事,被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出来,这势必造成法律本身的不协调、不可操作,从而危及法律的权威性本身。然而现实中由于立法被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主导,环境立法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性立法。对行政机关而言,不论行政立法还是政策文件,皆为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和工具,从而容易将法律与政策混同,造成法律政策化。因此,我们应限制立法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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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宁伟(1984—),男,河南郑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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