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
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我国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证券法》的修改要转变基本价值取向,由传统的社会本位制向私权本位制转变,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因为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未来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
二、股民维权的现实困境
(一)起诉有条件,股民维权需“闯前置程序关”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诉讼参照虚假陈述的前置程序,因此,内幕交易受损投资者欲提起民事诉讼,须以行为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为前提。[1]虽然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具有防止滥诉、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但是“规定”自实施十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逐步成熟,行政前置程序抬高了诉讼门槛,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民事诉讼权。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受到损失,必须等到行政处罚决定出来之后,才能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投资者有可能因时间耽搁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在此之前,投资者一直处于受损失的状态,而且有可能使损失继续扩大,却无法得到救济和及时补偿。虽然“光大乌龙事件”因其影响巨大,离事发两个星期证监会就对光大证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受害股民因迟迟拿不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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