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建议性审查问题
目前第93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建议性的审查制度而不是决定性的审查制度。显然,这是不符合法治原理的。未来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或法院一旦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继续羁押,就应当通知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无条件执行。⑥
(三)健全配套机制
要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更完善,单靠第93条是无法实现的,还应该健全其他配套机制。首先,转变审查的重点及理念。随着犯罪率的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如果对每个案件都详细审查必然不太现实。笔者认为应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心放在轻型犯罪案件上,因为轻型案件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判决结果较轻,故应重点审查这种情况下的羁押必要性。其次,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目前,逮捕率高的原因之一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风险大、成本高、适用率低,办案机关不敢用也不愿用,从而导致“构罪即捕”的现象成为常态。进一步细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第三,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和
回访帮教机制。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审查部门应在变更强制措施后积极开展回访工作,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家中,掌握其思想动态,了解情况。
四、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值得继续深入研究。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则和其他相关措施。
[注释]
①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
②鞠晓曦,朱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意义分析[N].江苏法制报,2012-07-02(6).
③侯立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与执行[J].世纪桥,2012,(21):54.
④⑥顾永忠,李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78.
⑤邓光荣,汪波平.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3(2):169.
[参考文献]
[1]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
[2]侯立兵.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解与执行[J]世纪桥,2012,(21):54.
[3]顾永忠,李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78.
[4]邓光荣,汪波平.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3(2):169.
[5]于同良.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1):8-10.
[作者简介]赵华莹(1990—),女,广西贵港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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