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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3)

时间:2014-04-14 15:51 来源:发表吧 作者:解爱民 点击:

  3.返还原物货币不能

  货币不同于一般的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货币一经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货币的占有人即为货币的所有人,是为“所有权与占有权一致原则”。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贷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另外,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货币之所以具有这种特性是因为货币是一种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替换,这是由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特性决定的。因此,当以货币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不会发生基于所有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原货币所有人已经因货币的给付而丧失了对原货币的所有权,故其只能向货币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以上文的案例来讲,郑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郑某之前向村委会给付房屋预付款,由于货币不同于其他物,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权不能分离,故房屋预付款的所有权已由郑某转移至村委会。既然郑某丧失了对货币的所有权,则其不能向村委会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另外,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郑某给付村委会房屋预付款的行为自始欠缺合法依据,且村委会因郑某的给付而收益,郑某因此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郑某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村委会返还不当得利。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如上文分析,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均有适用的空间。既然是请求权,那就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谓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7]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从法理来讲,应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因此,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无疑,不再赘述。

  在此,有必要探讨一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所有权)产生的。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自然不产生诉讼时效问题。但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请求权一种,对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只有相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三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该条只规定了合同被撤销的情形,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呢?笔者认为,合同被撤销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合同自始、当然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所不同的是,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至于规定中提及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正如笔者前文所述,应理解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对应的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是对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责任负担之规定,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以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实行诉讼时效制度的,其目的在于敦促请求权人在时效内行使其请求权,否则权利罹于消灭。这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法律秩序,可防止受让人以返还标的物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例如,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若仍允许权利人主张权利,势必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无例外规定,原则上应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6.

  [2]崔建远.关于经济合同无效的探讨[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5):51.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2.

  [4]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9.

  [5]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2.

  [6]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湾:汉林出版社,1978:73.

  [7]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14.

  [作者简介]解爱民(1986—),男,甘肃环县人,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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