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当前司法实践的评析
以上是目前被学者引用较多关于提单诉权的典型案例。前三个案例都是指示提单下托运人的诉权。法院判决,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债之关系,托运人拥有诉权。印证了托运人的诉权是基于提单所表彰债权性关系。第四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否认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提单转让后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诉权已经转移。但值得注意在本案中,托运人是选择向船舶所有人起诉,法院裁决主要是将目光集中在合同关系上,郭瑜博士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与该案的具体情是紧密相连的,不应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托运人诉权问题上的最终见。[1]从实践上看,我国对此问题并未有统一的观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未随提单转让而完全转移,所以基于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应该享有对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承运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请求权;而提单持有人基于提单债权性享有对承运人向自己交付按提单描述货物的请求权。三、结论
分析提单的功能与流转,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以及提单本身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功能、提单的权利凭证性质,分析《海商法》71条、78条,提单持有人因受让提单获得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基于提单的物权性,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时可就提单项下货物向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此为提单持有人独享,提单持有人由于持有提单因提单本身的债权性,在货物未交付或未按提单描述交付时,可以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由于提单的转让不等同于完全转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故托运人是合同缔约方时即契约托运人时,依据原合同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承运人起诉时,享有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理论应在原合同的履行范围内承认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
注释:
①ThompsonvDominy(1845)14M&W403.
②PyrenevScindiaNavigation[1954]2QB402.参考文献:
[1]郭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6):50-55.
[2]王艳玲,王应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诉权问题探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9):55.
[3]高远.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对承运人诉权问题的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5.
[4]JohnFWilson.CarriageofGoodsbySea[M].6thed.Harlow:PearsonEducationLimited,2008:131.
[5]林瑞云.略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诉权[D].福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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