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管辖由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部分组成。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来说,级别管辖即指何等级的人民法院对何等级的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管辖权的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法治现状限制,我国还不能像法国等其他发达国家那样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此来保证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质量,从而更加有效的规制抽象行政行为。(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首先,应该切实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时,应该严格限制,授权的目的、性质与范围都应精确、合法。事后监督是指当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应当对制定机关作出的超越权限范围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规、规章进行撤销。
其次,要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并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之中,应该加入人民群众的力量。适时的举行人民听证会,运用微博等网络手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谋福利。同时行政机关还应注意自身法规与规章的清理,将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清除掉。六、结语
综上,基于我国的现状,为使我国不同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平衡、合理、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赋予其可诉性。这样才有利于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才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总的来看,我国建立健全与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观念与理论已经具备,不管是从我国的国内现状还是当今的国际环境方面考察,我国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已是大势所趋。
注释:
①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39
②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7.3.
③④李卫亮.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CANGSANG,2010.1.
⑤刘俊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72.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
⑦[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⑧崔建科.重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J].政法论丛,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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