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服从法律的原因(2)

时间:2014-04-05 09: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马逢艺 点击:

  但是拉兹的理论在论证人服从法律的原因时认为其仅与对权威的承认一种因素相关,然而法律虽然仅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关于法律认识的相关问题与人的内心思想、法律思维完全无关。同时,拉兹也没有解释权威如何影响行为人放弃其他行为理由而行动。

  权威倾向心理促使人类服从权威。拉兹的法律权威论没有从根本上解释这一问题:纳粹德国的法律是恶法,却还是有很多人去执行和服从。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通过实验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即人都有一种服从权威的倾向。当处于合法权威强大的情境压力之下时,正常人也会被这种压力驱使,采取破坏性的行为,不论权威的命令或法律是否邪恶,不论这种破坏性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己的道德。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生物反馈学创始人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常态主题”,即邪恶的法律不一定只有变态或疯狂的人才有可能执行,服从于权威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如影随形的魔咒。

  人类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泰勒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寻求一种参与社会组织时存在一种个人与社会组织关联的自利的心理模式,妄图从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不一定指物质利益,精神上的满足也是利益的一种。也有学者基于波斯纳的经济分析观点,认为服从法律的根本原因是人们比较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而得出的结论。即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违法的成本高于守法的成本,就会遵守法律[5]。

  同时拉兹在行为出现冲突时,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道德排除,在出现冲突时,权威至上。然而权威往往构成对个人自治的威胁,使个人权利处于强势的支配之下,也就违反了人的意志自由。因此,拉兹的法律权威论并不能够准确论证人类为何选择服从法律。(四)在变化的服从原因

  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当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人的内心思想也会发生变化,服从法律的思想根源定然包括在其中。因此,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服从法律的原因也应当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越在多元化的社会,影响人们服从法律的因素越是多元。

  蒙昧状态的法律,由奴隶主阶级掌握,神秘且与神权结合。这一时期人们服从法律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害怕上天的惩处。法律是命令的一种,也是权威的代表,它与强权不可分离。处于蒙昧状态的人类是弱势的,对于强权政治之下的法律自然会产生畏惧,这是理所当然的。这个时期人们对法律及其权威更多的是惧怕,和非理性的服从。但是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理性进一步提升,法律不再是仅仅强调义务,不强调权利的,渐渐地法律开始赋予人类权利,尤其是进入民主法治社会,法律虽然仍然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却已经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了。这时,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也随理性思想的变化而变化。由最初的惧怕到更多的因从法律获得利益而被诱导而服从法律,这是一种观念和思想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妥协和折中的艺术”,[6]法律就是各种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即服从法律的原因是服从的心理倾向到多元化因素影响的转化。

  有人会问,那违反法律的人是为什么呢?违反法律视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支配下的违反法律,另一种是非理性支配下的违反法律。理性支配下的违法者是一种取舍关系,面对法律权威,违法者会衡量各种利害关系,权衡违法与守法的成本,从而做出自己的选择。而对于非理性违法者,如一时激愤,这时的人处于一种无法用理智判断的情况,做出的违法行为有时候是难以用逻辑解释的通的。此时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己的潜意识。三、对服从法律原因探究对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其实,无论学者对服从法律的原因是何理解,他们都以法律服从是树立法律权威、建构法治为预设前提。当代中国正处于一种社会变革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怎样的法律观才是我们研究为何服从法律的原因。(一)我国公民服从法律的现状

  第一,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度偏低。中国公民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如人情、关系,认为这些是优于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认可法律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第二,法律意识淡薄。中国人更多的观念是“百姓”守法,强调法律的工具性,认为法律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不强调政府守法,不强调政府合法行政。这都体现了中国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第三,仍然停留在消极服从法律阶段。认为服从仅仅局限于不违反法律即可,然而这只是消极意义的服从法律,少有人认为积极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力)是一种服从法律的行为。(二)建立有法律信仰的法治社会

  由于法律信息的输入及其输入的方式在行为人服从法律的过程中具有最为基础的作用,因此想要影响人的法律服从行为就要从社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做起。

  从法律意志层面,提倡建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精神的崇尚,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法律信仰的缺失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中国人没有信仰”,这是学者分析中国当今道德缺失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也是学界公认的理论。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出,缺乏信仰也阻碍了法治进程。赵作海案等错案,究其思想根源是对法律和公正的亵渎,是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同时国家司法公正也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关系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苏格拉底之死向世人展现的不仅仅是苏格拉底对法律的坚决服从,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至高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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