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服从法律的原因

时间:2014-04-05 09: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马逢艺 点击:

  【摘要】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实状态,已经成为一种定式,即一项法律已经颁布,人们自然而然的就会遵守,然而究竟人们为何能够服从法律,却总被忽视。西方学者对此有较多研究,奥斯丁的命令说,忽视了授权性规则;而约瑟夫·拉兹认为法律既是实践性权威又是合法性权威,人类服从法律是因为法律权威,它是一种行为上的排他性理由。然而随着历史的变迁,人类服从法律的原因应当是逐渐变化的。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是构建法治的前提,深刻的理解这一问题有助于更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关键词】法律权威;命令;排他性行为;利益诱导;法治一、法律服从问题的肇始(一)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在雅典城里每天和人进行讨论,提出新思想和新观念,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是雅典人最终“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把他送上法庭,判处他服毒自杀。苏格拉底在被处死刑时有足够的机会可以越狱逃脱,但是他拒绝了,最终慷慨赴死。苏格拉底说认为作为雅典城的一份子,既然接受了它提供的便利,如保护、公共设施等,那么就应该有义务接受它给予的惩罚[1]。因此苏格拉底宁愿死,也要遵守这种法律。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二)埃希曼与“种族净化”政策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在欧洲推行“种族净化”政策,最典型的政策就是在波兰建立奥斯维辛集中营。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埃希曼是“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的主要负责人,他因此潜逃至阿根廷,后来被特工诱捕,并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但是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道:作为一个军人,服从命令是他的天职。他只是一个命令或法律的执行者,因此他不应该为犹太人的惨死而负责任。法学家由此提出,这是如何处理合法的道德恶行的难题,也由此形成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2]

  当自己的生命和法律相矛盾的时候,苏格拉底选择了忠诚的遵守法律;当众多无辜者的生命和法律矛盾时,埃希曼选择了法律。这不禁让人思考,这些人为什么要服从法律?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二、服从法律的原因探究(一)法律命令说与哈特的反驳

  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向公民发布的命令,如果公民不服从,就会遭到不利后果。然而在奥斯丁的理论中却缺少“规范”这一观念,即法律不全然是惩罚性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授权性的。哈特认为,法律对于社会生活最大贡献的是授权性法规,而认为奥斯丁的观点是一种“坏人”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是站在“坏人”的角度思考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的,认为人们服从法律仅仅因为害怕法律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法律与抢劫者的命令就没有分别了[3]。(二)拉兹法律权威的诠释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捍卫者,拉兹坚持实证主义的纯粹性,强调法律的来源是社会事实,通过对权威命题的探究,拉兹提出了权威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权威是行为人行动的理由。

  在权威命题中,拉兹将法律权威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权威提供的是技术信息还是行为理由分为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另一类是根据是否经过一套标准证明正当性分为事实权威和法律权威。这两种分类标准不同,可以交叉,即拉兹认为法律权威既是实践权威,又是一种合法性权威。首先,法律呈现的是一套权威性标准系统,要求所有适用他的人都承认其权威,这是实践权威。[4]其次,法律主张合法性权威,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威,需要经过论证,而不是一种赤裸的强权。这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威不仅要求法律规则是行为的理由,它还要求法律规则是否定不服从理由的排他性理由。再次,法律的要求不具有绝对性,只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的理由。因此,服从法律不是一种义务,根本不存在遵守法律的义务,即使在法律体系为正义的良好社会中,也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任何义务。服从于法律权威只是人们基于一种排他性的行为理由。(三)对权威排他性理由的反驳

  拉兹的理论论证的以“权威”概念为核心,在分离命题上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权威的排他性的理论逻辑是,服从法律是源于承认法律权威,承认权威就是接受它的指令作为自己行为的理由,当出现与其指令相冲突的其他行为理由时,承认权威指令具有优于其他行为理由(如道德、承诺或结果等)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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