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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3)

时间:2014-04-05 08:5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雪娟 点击:

  2.职业秘密的豁免权

  基于职业秘密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当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与病人等的秘密谈话及通信往来中,律师、心理医生、等特定职业的由于之前的联系往来对此可不予以作证。实践中可以赋予以下职业的人以豁免作证权:(1)律师: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已经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和规定。律师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承担诉讼职能,在与委托人的交流中得知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2)医护人员:包括为病人看病的医生和为病人进行过护理的护士。医疗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应该被列为享有该豁免权的人员之中。(3)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基于该职业的特定性,也享有作证豁免权。

  3.基于案情需要的作证豁免权

  如果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言,其结果是对于证人自己或与证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将造成财产上的直接的重大的损害,或者是损害证人的名誉权,也有可能是作证后证人有受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还有其他相类似情形的,证人基于上述原因的考虑可以选择在法庭上不予以作证,但也不会因此而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的后果,证人的这种选择属于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以内。四、结语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法律制度到日常行为观念逐步的完善和转变来关注证人作证豁免权。由于本文仅是笔者所做的初步探讨,并且研究水平和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因此,写作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不足,望各位老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袁祥.最高法院首提“司法和谐”理念[N].光明日报,2007-1-7(3):23.

  ②汪习根.著漫谈和谐司法[N].检察日报,2007-11-23(3):14.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13.

  [2]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45-47.

  [3][日]兼子一.条解民事诉讼法[M].东京:弘文堂,1986:67-69.

  [4]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23-25.

  [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9-95.

  [6]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57-59.

  [7]苛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10-13.

  [8]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J].法学,1999(5):24-30.

  [9]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56-57.

  [10]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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