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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2)

时间:2014-04-05 08:5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雪娟 点击:

  3.职业秘密特权的规则

  职业秘密是一些职业的业务得以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法律应该对此予以确认和保障。当证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享有作证豁免权。

  (1)医生与病人:医生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此类的职业秘密是医生及其他的医护人员基于医护了解到的病人健康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这通常是医生的医疗诊断所必需的。

  (2)律师与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间的保密关系一直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许多国家的律师法都规定了如保密的事项和作证豁免权中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3)其他类型的职业秘密权: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除了上述提到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利,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有关职业秘密的规定。

  4.公务秘密特权的规则

  公务秘密,是指在执行公务中或是基于公务活动而得到的信息,一般是指公开信息后有害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利益。该秘密是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密切的联系,一旦被泄露,后果是不堪想象的,而且公职人员与公民间产生了信任危机,不利于公职人员在将来很好地履行其职务。因此公职人员作证豁免权的赋予就有紧迫性。三、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基本构想

  考虑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重要地位,而我国就有必要建立该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切实保护了证人的权益,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制确立的必要性

  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确实有相当的必要和重要的价值,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该内容:

  1.引入作证豁免权,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法律更容易被遵守

  依照《民事诉讼法》,凡是证人都应当作证。这样的规定也就是仅仅把证人看作是作证的工具,而没有把证人放进社会人的角度予以考虑。这种规定是有严重的缺陷的。其实证人考虑更多的是自己作证后社会上如何对其评价,将会有什么后果产生等。片面的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对某些人来说,是很难做出的或是“不可能做到的”。

  2.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要求建立民事证人豁免权制度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悠久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同学派的思想观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其中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最深远的是儒家思想,儒家代表孔子就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容隐思想。之后的各朝代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容隐的范围。假若儒家思想的产物是容隐制度的话,相比之下,在秦朝法律中法家的指导思想是“重典治国”,虽然统治者在极力倡导“告奸”的行为,但法律中仍然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禁止控告的义务。

  3.证人豁免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司法是人权得以保障的最后防线。在我国的一次全国性的关于司法审判会议中,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说法,号召我国各级法院努力创造和谐司法的局面。①此次肖扬院长“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针对我国目前司法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建设提出的新的阐释和解读。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司法和谐其实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有一种理性的认识,在诉讼中和谐的进行,有诚实守信的态度,齐心协力,实现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②。”他认为“建立的诉讼和谐秩序的核心内容是采用或建构和谐的诉讼模式,而和谐的诉讼秩序是司法和谐的基本内容。”从以上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证人豁免权制度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二)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立法中对于证人作证豁免权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对于证人作证豁免权应作出以下的建议要求:

  1.基于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

  考虑到我国古今对伦理道德的重视及当下亲情观念加深,我国立法应当赋予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这种亲属关系包括两类:其一,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近亲属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胞兄弟姐妹。其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对于一些并无直接血缘关系的双方,但由于其他原因他们的关系就像近亲属之间一样的亲近,有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人之间可以拒绝作证,相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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