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入的场所不同可以划分为私人场所干涉、侵扰和公共场所的干涉、侵扰:
私人场所是完全属于大学生个人所有的场所,大学生在里面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侵扰。最为典型的是大学生在寝室中使用违禁电器的问题,高校管理人员检查并没收学生的违章电器的事情在学生中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学生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财产权甚至是住宅权,抵触情绪极大,导致宿舍管理工作难上加难④。笔者认为大学生与寝室的关系属于民事租赁关系下的平等关系调整范围,大学生在租赁的寝室内的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与侵扰。而各大高校对大学生寝室都有检查卫生和违禁电器的惯例,笔者认为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受国家培养,学费、住宿费甚至生活费、学习就业都在国家包办的时代遗留的产物,早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了。大学生的寝室是属于大学生的私人空间,存在大学生的隐私利益,高校甚至有的时候在大学生不在寝室中进入大学生寝室,这是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严重冒犯。同样,大学生生活在一个群体环境中,必然存在共同的隐私利益,那么是否存在集体隐私权呢?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大学生享有共同的隐私利益的时候称之为相关隐私,比如,同一寝室的室友之间对寝室享有共同的隐私空间,存在共同的隐私利益,这就构成了大学生之间的相关隐私了。
公共场所的私人化促使了公共场所也成为隐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公共场所的部分被赋予了人格化的隐私利益,大学生在公共场所中享有的空间隐私权常被忽视存在,在面临着各种干涉和侵扰。比如,一位同学在学校电子阅览室上网,学校电子阅览室是公共场所,但是该同学在电子阅览室的上网活动以及上网浏览操作内容,构成这名同学的隐私信息,在这个前提下,该同学对其合理期待范围内享有特定空间的隐私性权利,而对其在电子阅览室的上网活动的干涉、侵扰是构成对其空间隐私权的侵犯。(三)窥探隐私空间、骚扰隐私空间与干涉隐私空间
根据侵入的手段可以分为窥探隐私空间、骚扰隐私空间与干涉隐私空间:
窥探隐私空间,是以窥探的方式窃取存在于隐私空间的隐私信息;比如,某高校男生寝室窗外旁边就是一个人行道,经常有路人驻足观望该男生寝室,搞得该男生寝室天天拉着窗帘过日子,严重影响寝室生活。骚扰隐私空间,是以积极的行为干扰大学生隐私利益与隐私安全而扰乱大学生生活安宁;比如,某高校女学生干部,聪明干练,人长得也好看,因此不少男生追求她,某男生向其表白多次拒绝的情况下,经常打电话给这位女同学,还发送大量爱慕短信以及邮件导致邮箱和短信箱爆满,而导致辅导员发短信通知开会,其没有收到,缺席学生干部会议而被批评。更让女同学痛苦的是:在她的QQ空间、人人主页等经常有一些男生留下暧昧留言,导致该女同学私下被别人议论纷纷。该女同学的空间隐私权就是经常被骚扰而导致她痛苦不堪。干涉隐私空间,是以侵权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去搜查、阻碍等消极影响大学生隐私空间。2013年夏季,南方某高校断水断电,而高温持续,大学生在寝室内向窗外丢东西的方式抗议,这其中撇开大学生的住宅权不论,断水断电直接导致高温下学生寝室无法入住,学生更无法上网通信等活动,导致大学生生活遭受严重影响,精神极大痛苦。三、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一)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大学空间隐私权的侵权大量存在,其中重要原因是大学生自身保护意识淡薄,但是另一个角度看,大学生作为传统弱势群体,权益易受侵害。即使侵害已经发生,由于大学生空间隐私权尚处理论研究阶段,立法、司法保护不足,使得法院不会受理,侵权人也不会认为自己侵权。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特别是网络空间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
1.侵权人与权利人过失相抵原则与受害人故意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与受害人故意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十七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大学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减轻甚至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让无辜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显失公平。
2.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体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当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是举证责任就要有行为人承担,一旦行为人举证不足,便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点,就需要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在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理论研究状态的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适用的。(二)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及其疏忽大意的情况⑤。而实践中对于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的侵权人一般是直接故意甚至是恶意。
2.侵权行为导致严重威胁或者严重结果,这是指侵权行为对隐私空间构成严重威胁或者侵害,导致了或者将导致严重的结果。对于严重威胁的界定需要行为人发出侵权意思表示为准,不能以权利人自我随意夸大威胁程度。空间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大学生存在于隐私空间的隐私利益。这种隐私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失去完满的状态,是不可能使权利的状态恢复圆满的。
3.侵权行为与导致严重威胁或者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后果的前提条件,只有它们具有普遍联系,进而才能构成紧密的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的对象是隐私空间。对大学生的空间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往往有窥探、偷拍、侵入、搜查、干涉、骚扰等方式,侵权人通过一种或者多种侵权行为对隐私空间进行侵权。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其他对象,导致的结果是行为人构成侵犯权利人的其他权利而非空间隐私权。这是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与侵害其他权利的最大区别。四、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及保护措施(一)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
1.不作为请求权
当侵权责任一旦构成的时候,受害人便随之产生侵害停止请求权即不作为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是指原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或者将来可能发生之侵权的请求权,其内容包括侵权行为的停止和放弃⑥。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无论侵权人是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受害人都随之产生不作为请求权,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当然,不作为请求权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严重威胁或者严重结果为前提,因为现实中在合理的容忍范围内,是不需要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精神损害分为三类: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轻微精神损害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而一般精神损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则可获得不同的法律救济⑦。伴随着不作为请求权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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