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

时间:2014-04-05 08:51 来源:发表吧 作者:随洋洋 点击:

  【摘要】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大学生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权益保护客体是大学生的隐私空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许多大学生不知其享有空间隐私权这一权益,更谈不上保护自己的空间隐私权了。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侵权类型多样,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复杂,而现实中时常发生侵害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现象,那么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空间;隐私权;空间隐私权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空间隐私权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空间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侵害。大学生生活在一个越来越拥挤的校园,少有的私人空间不断被压缩,衣食住行都存在于公共场所,使得大学生自己都不知在学校里面还有自己的隐私空间。而且现实生活中侵害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事情时常发生。笔者将着重从空间隐私权的侵权类型入手,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做一些分析。进而得出侵权责任承担与保护建议。注重形成侵害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预防与救济解决对策,并为实践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提供理论基础。一、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理论界定(一)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涵义与特征

  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隐私权的一个分支。对于空间隐私权的研究,我国民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从人格权的角度阐述隐私权,主张人格权应该作为一项民法中独特的制度对待,他把隐私权划分为空间隐私权、私生活秘密权和私生活安宁权三个部分进行研究。王利明教授认为空间隐私权,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就特定空间不受他人入侵的隐私权利。他同时指出,这种特定空间,首先是物理上所涉及的一定长、宽、高界定的三维空间,其次也包括个人生活所产生的隐私权范围①。笔者认为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指大学生就其合理期待的特定隐私空间范围内享有不受他人任何方式干涉、侵扰的隐私性权利。

  大学生空间隐私权首先是一种基本人权,其次大学生空间隐私权具有客观存在性和隐秘性,再次,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一种可期待性隐私权,最后,大学生空间隐私权具有相对的私人专属性,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大学生私人所享有的,专属于自己的隐私性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大学生生活在一个群体环境中,权利人之间有着共同内容的隐私,即相关隐私。比如,同寝室的室友之间存在相关隐私。所以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相对私人专属性是与一般主体享有空间隐私权的最大区别。(二)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主体与客体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隐私权的主体通说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生存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任何死者②。空间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分支之一,那么空间隐私权的主体也是自然人。大学生作为自然人当然成为空间隐私权的主体。从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涵义分析,大学生享有的空间隐私权是其在特定隐私空间范围内的隐私性权利。那么空间隐私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可期待、存在于隐私利益的隐私空间。隐私空间,指的是存在权利人合理期待范围内的隐私利益的特定空间。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客体是大学生在其合理期待范围内的特定隐私空间。二、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侵权类型

  高校因在管理过程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而被诉到法院的案例常见报端③。因此,高校管理权的不合理行使是大学生空间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大学生虽然大部分是成年人,但是在心理上还不够用成熟,而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侵害给大学生带来的痛苦是难以形容的,甚至远远大于人身的伤害。(一)侵扰物理隐私空间和侵扰虚拟隐私空间

  根据侵权的对象不同划分为侵扰物理隐私空间和侵扰虚拟隐私空间:

  物理隐私空间,是具有三维概念的现实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隐私性空间。大学生寝室是大学生生活的物理空间,对于大学生寝室的侵入常见的是寝室商品推销,寝室商品推销员的寝室推销活动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生活安宁权,财产安全权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对于物理空间的直接或者间接侵入,导致原有隐私完满状态不复存在。

  虚拟空间,主要指网络以及电子存储设备还有人类思维活动抽象空间,这类空间不一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是它同样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载体。比如,电脑、U盘、人的大脑。这些物质载体当出现被人格化以后,具有隐私空间的性质,就成为空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了。

  虚拟隐私空间还可以进一步的划分为电子虚拟隐私空间和思维虚拟隐私空间,电子虚拟隐私空间中电子网络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大部分大学生都是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存有大量的个人隐私,网络隐私空间也构成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化,储存大量个人隐私的智能手机也构成大学生空间隐私权的组成部分。而因为手机的丢失,网上账号被窃取导致的大学生隐私被泄露,最为典型的是大学生经常接到各种推销广告短信,甚至是违法广告、电话推销,这些商家严重侵扰了大学生内心世界,正常生活被干涉、侵扰,破坏了大学生的生活安宁,对大学生空间隐私权是一种严重侵害。

  对于思维空间的干涉与侵扰是最不为大家所知道的,因为一旦知道思维空间,就构成对完满隐私状态的侵犯。思维空间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思维作为一种人类的本能,思维空间是人类思维活动的空间,而人类思维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隐私性,因此,哪怕知悉某人思维空间的活动也构成了对他人的冒犯。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害。而干涉、侵扰人的思维空间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现实中很少发生罢了,比如,在深度催眠下,催眠师通过催眠术进入被催眠者思维空间,进而获取被催眠者思维活动及思维信息。(二)私人场所干涉、侵扰和公共场所的干涉、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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