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定实现途径和救济保障等原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调查取证权很难实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先征得有关单位或者证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没有强制调查取证权,很难得到相关人员的配合,造成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很难开展相关的工作。四、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成因及解决建议
之所以出现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经过漫长的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官本位”思想浓重,执法者很难转变执法理念,司法机关行政审批色彩也很浓重。还有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而言,一个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保障制度予以保证。律师刑事辩护“三难”问题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实现保障不够。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三难”问题的出现除了有公权力机关的阻力之外,也应该考虑律师自身的原因。公权力机关抵制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也是因为有些辩护律师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阻碍公权力机关惩罚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来解决:第一、转变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人员的控权思维,戒除“官本位”思想,实现控辩平衡。第二、完善辩护律师遭遇“三难”问题时的救济机制,保证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没有救济机制作为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倘若辩护律师遭遇了“三难”问题,没有合法的途径来实现权利救济,那么律师的辩护权无法实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建立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提高辩护律师的执业素质。所谓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指政府部门或者是受委托的行业组织,出于保护被追诉人辩护权有效实现的需要,依法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主体的资格进行确认和批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各项规则的总称。○11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才能打造出一支高素质有能力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也就能让公权力机关放心让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注释:
①<六机关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②冀祥德.刑事辩护“三难”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N].008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9-27.
③<高检规则>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④来源于http://www.criminallegalaid.org/a/yj/shuju/diaoyanbaogao/201305/3168.html,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制作的调研季度报告.
⑤引用事例来源于上面的调研季度报告.
⑥引用事例来源于上面的调研季度报告.
⑦来源于http://www.criminallegalaid.org/a/yj/shuju/diaoyanbaogao/201305/3168.html,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制作的调研季度报告.
⑧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7.
⑨冀祥德.刑事辩护“三难”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N].008版.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9-27.
⑩梁建军等.湖南法院发出首批调查令[N].人民日报,20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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