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在界定公益诉讼的时候这样定义“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由此可见必须是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必须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强调“众多”意在体现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如果仅仅是侵害个别、少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消费者协会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只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
最后,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可效仿美国“白宫请愿”的模式。可以在省级及省级以上设立的消费者的网站上开设一项“消费者请愿”的模块,根据自己受侵害的情况或者针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提交诉讼请愿书,把诉讼实施权让给消费者协会,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仔细阅读消费者的请愿,认真审核,如果情况均属实,消费者协会必须回应,要么予以提起不作为之诉,要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二)判决效力的扩张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作为接受裁判的对象,要受判决效力的约束,根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理,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不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我们必须承认判决效力的扩张。消费者协会的胜诉判决,消费者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在不作为之诉中,对于胜诉的判决,各个消费者均可以引用,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请求停止侵害等权利;对于败诉的判决,应允许其他消费者协会以新证据针对同一损害事实再次起诉。在损害赔偿之诉中,由于这项诉讼是由消费者的“请愿”即消费者的权利授予为前提,所以不论结果如何,“请愿”的消费者,均受判决效力的约束。(三)诉讼费用的分担
诉讼费用是所有涉诉案件当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质,为了鼓励消费者协会积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用方面应当给予一定的激励。可以设立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这项基金可由政府支持,也可有消费者捐赠,用于支付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各项费用。消费者协会提起不作为之诉,可以免收诉讼费,如果被告败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起赔偿之诉,原告胜诉,则被告承担诉讼费;若原告败诉,诉讼费用可以减半收取。对于原告聘用律师方面,可以采用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五、小结
现代社会保障并尊重个人权利,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的组织,理应在消费侵权层出不穷的今天发挥作用,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有关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只有稳定的市场经济,和谐的消费市场文化,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体现。消费者协会在各行政区域设立,不具有相互隶属关系,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为全社会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障。
注释:
①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83.参考文献:
[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中国消费者协会编.消费者保护理论与实务[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6]杨严炎.群体诉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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