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

时间:2014-04-05 08:37 来源:发表吧 作者:燕珂 点击: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化的进程加速,人们越来越多地以消费者主体的身份与经营者打交道,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消费纠纷,消费纠纷的方式也不断地发生变化。

  消费品市场上,消费侵权问题趋向复杂化。假冒伪劣商品难以根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经常发生。比如:骇人听闻的三鹿奶粉掺有过量三聚氰胺的劣性事件,据专家测算,潜在的受害者可能超过万人;闹的沸沸扬扬的毒胶囊事件;以及最近出现的“七天速成鸡”,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改变鸡的生长状况,这样异常的鸡被人吃了以后,对人体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消费者成为了受害者。

  现在,电子商务市场越来越发达,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纷纷出现,消费者也热衷此类方便的购物方式,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络平台购得自己心仪的物品。方便、低廉确实吸引了大群体的消费者,然而网络消费带来的侵权案件随着消费的增多而纷纷出现。例如,收到假冒伪劣的化妆品,网购物品没有“三包”服务,团购的消费券无法正常使用……各种形式的侵权出现在网络消费。很多网购消费者在出现侵权情况时,没有合适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因网络的虚拟化,找不到经营者,而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新兴的网络消费在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种种问题,不应该由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来买单。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协会针对不法经营者提起诉讼,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解决消费纠纷

  我国代表人诉讼是群体性诉讼制度的一个独特类,它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群体性诉讼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这一制度创立之初,在借鉴美国、日本的制度方面没有深入了解集团诉讼的法理,与我国的国情不太相适应,在实务中不能很好地适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几乎都是金钱赔偿案件,公民法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还是侧重于直接财产利益方面,而很少有单纯地提起不作为之诉的代表人诉讼案件,更缺乏为预防将来可能产生侵权纠纷而提起作为或不作为之诉的案件,这一方面与经济发达的程度不够有关,也与立法的规定有关。

  其次,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这同时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功能是在“小额多数”情况下,给予消费受害者群体以救济,如果有关权利人不来登记,并且以后也不主张权利(由于信息的不发达或消费者权利主体法律意识不强,这是很容易出现的),违法者受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大大低于其违法所得利益,不但不能起到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的作用,这反而放纵了侵权经营者。

  最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有同一的适用条件,即诉讼标的是同一或者同种类的共同利益关系。①把代表人诉讼作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特殊处理形式,限制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例如,针对同一个消费侵权纠纷,部分消费者用合同关系起诉,部分消费者依照侵权行为起诉,性质就不相同,尽管有相同的事实问题,但诉讼标的并不同一,尽管受害的消费者众多,也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这必然把代表人诉讼局限于很狭窄的范围,使得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三)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特殊优势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作为一种固定的组织,具有特殊的组织优势,对“小额多数”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更有利。我们都知道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与支持,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在侵权纠纷得到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其中一项职能就是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以法律行为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也改变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的状况,使纠纷双方力量相当,为消费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消费者协会提起侵权诉讼,与个人提起的传统意义的诉讼相比,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个人没有权利提起公益诉讼。因为人是自私的个体,公民个人如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然在其中掺杂个人利益,不能为其他消费者考虑;公民个人身单力薄,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起诉能力不足,经验缺乏,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公益诉讼。消费者协会就不一样了,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处理消费侵权纠纷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提起诉讼比个体诉讼更有效率,因其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在诉讼费用等资金方面足以应对诉讼。消费者协会针对侵害大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避免了不同消费者针对同一侵权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类纠纷进行一次审理,达到防止滥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目的,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实现诉讼经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活动,才能全面发挥其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应有的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适用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实施,对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仅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具体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面谈谈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规则设计的相关问题。(一)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定条件

  首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来看,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在各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这就说明在地市、县亦可设立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是通过消费者协会的保护,但是如果不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规范,各级消费者协会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就会导致重复的诉讼,增加法院的审理压力。在法律规定中,只给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因为这些级别高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审核公益诉讼是否能被提起时会更加谨慎,更容易把其管辖的范围因同一事实受侵害的侵权的案件收集在一起提起诉讼,防止滥诉的可能。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