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14-04-05 08:37 来源:发表吧 作者:燕珂 点击: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受侵害的事件不断出现,可是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诉讼保护时,常面临诸多困难。为了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以此为基础,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文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加以分析,简要论述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对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适用予以探讨,以期实现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协会;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这些侵权事件中,单独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得到的补偿很少,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很多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继而放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侵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中,不仅仅是侵害了个别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借此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更好地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消费者协会的地位(一)消费者协会的性质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依法登记设立的中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设立。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必定是公益法人。由此可见,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这为其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奠定了基础。

  消费者协会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一般的社会团体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以从事公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肯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摆脱了其“行政性质”的阴影,为维护公正独立的形象作保证。在日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能尽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体公众,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其职能的正确行使。(二)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新修订的条文予以分析。

  第一,在原有的第一项职能中,由原来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修改为“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对于此项条款的增加,可以看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过度消费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道障碍,消费者盲目消费,浪费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威胁,消费者个人的素质良莠不齐,没有法律的约束只有道德的规制,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应该发挥其自然权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也时刻提醒消费者要做到理性消费,为其提供各方面的宣传,全方位的提高消费者的意识,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仅实现消费者自身维权,而且对社会利益予以维护。

  第二,增加了一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在消费侵权纠纷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制定上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会为消费者考虑的那么全面,消费者在遇到一些突发的侵权状况时,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往往对层出不穷的侵权案件的救济没有规定,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无法可依。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组织,是消费者的依靠,在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比较有经验,更容易收集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资料,在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时,易于站在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可行性意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第七项职能中由原来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修改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本条款最大的亮点是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据本法提起诉讼。消费者在和经营者的对抗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可能会因一些原因而放弃。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规定,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消费者有强大的后盾作支撑,足以和实力强大的经营者抗衡。法律上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充分肯定了消费者协会独立地法律地位,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设健康的消费环境。三、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从以下方面分析立法确定其资格的必要性。(一)我国消费侵权案件日益突出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