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维特根斯坦反对以往许多逻辑学家提出的逻辑常项概念,尤其对弗雷格和罗素意义上的逻辑对象作出深刻的批判,既反对一切素朴的逻辑柏拉图主义,也不赞成逻辑经验论。本文结合康德对先天观念的论述,深入分析维特根斯坦与传统的逻辑哲学家之间的抗辩,试图表明逻辑常项之争实际上反映了哲学家在对逻辑本质的理解上存在着深刻分歧。维特根斯坦在逻辑与对象的关联中发现了逻辑关系本质上不可以成为某种具有自在性质的实体,也不能认为它具有脱离于事实的意义,因为逻辑唯一的存在方式就是作为事态自身的内蕴结构。逻辑自身之显现与作为事态发生场所的世界现象之显现始终密不可分,这使得我们不能仅仅从单纯的认识论维度去理解逻辑,而是必须将之把握为世界现象自身具有的一种本质,它是世界显现所不可或缺的通道。
关键词:逻辑;常项;抽象;显现
中图分类号:B521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①(以下简称TLP)的5.4节里说道:“没有(弗雷格和罗素意义上的)‘逻辑对象’或‘逻辑常项’”。要言之,在对整个5.4节展开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的:第一,像∨(合取)、→(蕴涵)或~(否定)等所谓的“关系记号”本身是被交互定义的,因此不可能是真正的初始记号(Urzeichen),也无法成为能够独立于对象的关系记号(TLP5.42),它们只不过是运算符,本身无所陈述(TLP5.25),只是用于对基本命题实行真值运算以形成真值函项②的东西(TLP5.32)。第二,在真值函项和实质函项之间有绝对的差别(TLP5.44),一切逻辑和数学的命题实质上并没有任何真正的道说(Sagen),它们的符号只是一种无内容的真值运算(TLP5.43),所以像~或→这样的符号不能够成为对象:~p和p并不是两个东西,它们的对象无非都是基本命题p。第三,如果要谈论初始记号,那么这些记号必须是相互独立的,而且自身具有存在合理性(TLP5.45),换言之,每个记号必须有独立自在的本体论地位。我们后面将看到,这是维特根斯坦对弗雷格等人的批评的一个关键点。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把初始记号从基本概念(Grundbegriff)的意义上去理解,指责罗素对于引入新概念的不慎重(TLP5.452),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说明所谓的“逻辑常项”只是在“伪关系”(TLP5.461)的基础上表达了一种虚假内容,而这就要和维特根斯坦自己对于真实关系的理解联系起来看,真实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涉及到对早期分析哲学家的批判的第二个关键点。第四,因此必须正面给出唯一可能的逻辑常项的定义:逻辑常项就是一切命题根据它们的本性所彼此共有的东西,也就是一般命题形式(TLP5.47),是命题的本质(TLP5.471)。因此,只有从一般形式中才能“看”到唯一的不变常项,常项无法从文字定义中说出,而只能从形式中显示(zeigen)出。③第五,命题关键在于其意义,弗雷格对于涵义(Sinn)和指云(Bedeutung)的区分和关联不能令维特根斯坦满意,因为在后者看来,缺乏涵义的关键并不在于合法构造的问题,而是在于必然合法构造的命题却可能没有指云(TLP5.4733)。他引用了奥卡姆原则并作出解释:非必要的记号单位(Zeicheneinheiten)没有指称(TLP5.47321),实际上仍是在否定逻辑符号作为常项的地位。
当然,以上的简要概括中,并不是每个部分都与本文目的密切相关。对本文来说,主要的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对弗雷格和罗素的批判与后者所真正肯定的东西分别有什么意义?或者说,双方的分歧之侧重点在何处,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种分歧的实质?
一
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对于逻辑和世界的看法不同于之前的分析哲学家,在他那里逻辑本身的本体论地位是通过与存在着的事态(Sachverhalt)所构成的世界之关联获得的。像弗雷格那样的朴素柏拉图主义是维特根斯坦所无法容忍的。在我看来,维特根斯坦的理由在某种意义上和罗素的一个批评观点类似:假如像波尔查诺和戴德金那样(显然还应当包括弗雷格),要维持观念自在的本体论地位,就必须用对象与观念的直接对应关系来论证,这样一来,观念的观念以及更高阶的观念都会无限增加,使得它们的意义不得不限于柏拉图主义。可是这样的话是否真的有这样的观念本身就很可疑,因为它的根源既不是逻辑也不是经验。④用维特根斯坦自己的话来说,逻辑本身只是一种图示(Abbildung),它所对应的是世界-图像(Bild)所置于其中的那种抽象形式(TLP2.18以下)。图像对于世界的作用是将其“图示”(abbilden)出来,而对于其自身的形式的关系则只能是“显示”出来,是显示者与隐藏其中的被显示者的关系(TLP2.17以下)。抽象形式本身是无法被图示出来的,因为它被一切图像所共有,它所对应的逻辑形式也只能在命题-逻辑的图像中显示出来,如果说要把这种形式单独抽象出来变成一种飘在天上的空想之物,那它不仅没有实在性,甚至也不具有任何能够设想的意义。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早期的分析哲学家都是那样的柏拉图主义者,他们犯的一个最重大错误在于:逻辑符号对于逻辑系统的建构尽管具有根本意义,但这并不能导致我们把逻辑符号本身看作具有任何本体论意义的东西,运算符号的作用仅在于使用,而不能进一步把这种使用对象本身变成实在的东西,就像括号本身什么也不是,只是表示一种连结关系一样(TLP5.461)。
那么罗素等人为什么要把诸如∨、→等符号认定为常项呢?⑤一种常规的考虑是:既然能在诸多对象之间发现普遍等价的联系,那么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本身也可以自动获得某种实在性。尽管这一点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而且尽管康德和胡塞尔都警告过对象的观念化结果和对象本身不能有同样的实在性,但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今天的任何一位观念实在论者都仍然在某种程度上视观念为一种特殊的实在,至少是有独立意义的。但这个思路维特根斯坦绝不赞同,在他看来,逻辑观念的本体论地位是严格依赖于其来源的,不能通过一个随便的转换就把观念本身给主题化和主体-实体化了。⑥即使非要说桌子和椅子的观念具有某种意义,逻辑常项也绝不能在那个意义上存在,因为它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是不能被表象的(TLP4.0312)。逻辑是什么只能取决于逻辑存在于什么地方,离开了对象它便什么都不是,逻辑常项的问题便是这种观点的集中表现。
二
看来对双方的争论焦点需要进一步的阐明。由于这里涉及到的关键问题在于观念性对象本身的发生与存在的性质,或者说概念本身的来源和地位,而早期的几位分析哲学家又都对康德在这方面的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观点,因而在此一个比较顺理成章的想法是先回过头去看看康德在谈论感性直观时采用的方法是什么,他的思想能否给我们找到一条路。⑦康德在1770年的教授资格论文《论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形式及其原则》中,已经给出了几乎相当于《纯粹理性批判》⑧第一版的导言和感性论部分的内容,可视为其形而上学感性学的奠基。在这篇文章里,康德明确指出,理性概念是抽象得来的“纯粹观念”,但这并不是说它是从经验事物中“抽象出”(aliquidabstrahere)的,而是反过来指从概念当中“抽象掉”(abaliquibusabstrahere)“一切感性的东西”。⑨这表明纯粹理性的运用绝不能看作是从经验事物当中概括或提炼的,而是一种独立于经验事物的先天知识学。康德对“抽象”(abstraho)的辨析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他后来批判哲学的一个方法论模式。照理从字面上来讲,abaliquibusabstrahere应当翻译成“将某物从某些东西中抽象出来”,但康德补充说,这个词组实际上是指不考虑“某些东西”(aliquid),也就是在字面上完全遵循德文里abstrahierenvon的用法。所以这个短语可译为“抽象掉”。“抽象掉”的要义在于,尽管某些观念性概念就其处境来说是存在于某些对象当中的,但根本上看对象本身的性质与此概念的本质无关,这种被给予的对象是可以任意呈现的,所以观念本身不依赖于经验性给予物。我们获得观念性本质的活动是逐步排空掉对象的经验性质料而得到的纯粹形式,属于观念化的行为。而前面那个aliquidabstrahere本意为“分离某些东西”,也即是说某个概念假如是通过aliquidabstrahere得来的,那它就“只能被具体地给予,而这样也就从结合中被分离出来了”(nondetur,nisiinconcretoetita,utaconjunctisseparetur)。⑨换言之,这种概念只能通过从某些已经被具体给予了的东西中类比得来,它本身是人为总结、归纳、概括活动的产物——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从经验事物当中“抽象出来”的,因为此时我们意指的就是那样一种经验性的分离活动,这时分离的结果完全依赖于分离活动,而且每一次结果都必须从这种分离活动的前提中产生,这前提也就是经验性给予物。所以“抽象出”的过程完全是一种经验性活动,完全依赖于经验条件。康德的先天概念都是不考虑被给予物的经验性要素的,因此属于“抽象掉某些东西”得到的概念⑨,用《纯粹理性批判》时期的用语来说,作为“抽象掉”原则的结果,就是先天的概念,是观念论的方法,而“抽象出”原则属于经验论,得到的是后天的概念。
从康德的立场看,罗素等人使用的正是某种先天的观念论操作程序。经验事实到形式语言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概括和抽象的结果,也并不仅仅是把对象间关系性本身作主题性转换;毋宁说,逻辑符号(不论是逻辑常项还是命题常项)的出现所肯定的是:关系的主体对关系性来说没有本质必然性,正因为此,任何一个具体事实才可能由一个或一组符号代替。维特根斯坦的批判并没有真正击中目标,当他想说逻辑始终无法离开对象时,他所针对的那种纯粹形式和符号本身即便在罗素眼里也并不是真的能够脱离对象的。罗素自然会承认,当你想对∨、→等符号作出说明时,必然会添加入某种p、q,这是不可避免的。甚至这些符号本身就已经默认了其与命题常项的本质关联,但这一切都不能说明它们本身是依赖性的。维特根斯坦的错误在于,他混淆了一般对象的不可避免性和特殊对象本身的必然性,把“不依赖”等同于“脱离”,忽略了不依赖性的独特内涵。如果我们再回想一下康德的论述就能够更清楚其中的差异了:一个先天命题之先天性在于其不依赖于经验,而当我给出一个先天判断,如“一切变化都有其原因”时,“变化”和“原因”两个概念本身必然只能从经验中取得意义,它们当然是绝对无法脱离经验的。但这一点并不影响这个命题本身的先天性和独立性,因为独立性本身只要求独立于特殊经验而得到专门的把握,因而具有其特殊的本质。自然,康德接下来要说的就是进一步从概念中也把经验性剔除掉,以此得到“纯粹性”,但对我们来说纯粹性的东西可以暂时先不考虑,因为在逻辑柏拉图主义者那里,逻辑形式本身的独立性已经足够使它们获得自足的意义了。
换言之,不论是弗雷格还是罗素也许都会赞同下述观点:我们能够引入逻辑符号和谈论逻辑符号的意义,只要我们接受对经验事实杂多的观念化和本质还原的合法性。对于他们来说,维特根斯坦所反对的一个理由是,假如通过这个观念化确立了什么东西的话,那么这些东西本身就具有确定的意义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而在前文所说的批判的第一个关键点上,维特根斯坦就以许多等价的逻辑公式来表明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TLP5.441)。维特根斯坦认为这些公式之等价的事实除了说明逻辑常项的虚妄以外,还表明了真正的意义实际上仍是在于对象之间,逻辑形式本身承担不了任何内容的保证。因此如果我们要表示p和q之间的一种关系,如“p或q”,那么无论如何都只能有一个命题才承担了一切这种关系的符号所共有的东西,即p∨q(TLP5.513),但如果认为∨本身能确定地承担什么东西则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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