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中的实现路径(3)

时间:2014-03-26 09:2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理化 点击:

  鉴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局限性,我们需要在反垄断领域借鉴发达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以缓解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证据开示应规定为义务性程序,不需对方请求,证据的掌握方应主动将相关证据信息向对方开示。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开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开示,法院可签发令状要求当事人遵守证据开示义务。作为消费者,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可以掌握垄断企业所拥有、自己无法搜集到的证据信息。其次,证据开示的范围应规定宽泛些,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医患之间的保密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律师工作成果的保密特权等法定保密事项外,任何与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相关的事项都应该开示。最后,明确规定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五项:裁定证据失效、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败诉、拘留、罚款。

  (四)确立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支持制度

  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借助国家权力获取信息,且以国家财政保障运作,具有专业性,所以有责任、也有能力向垄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其所掌握的案件相关的资料。

  受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跟进诉讼”,即在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作出调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后,受害人根据该结果或决定提起的诉讼;一类是“单独诉讼”,即未经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作出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消费者提起的“跟进诉讼”,应规定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或处理决定可以作为证据,以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在法院或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应提供所有与案件调查事实相关的文件和证据。针对“单独诉讼”,若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掌握了一些证据材料,法院应请求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提供其所掌握的与反垄断案件相关的资料。

  参考文献

  1.王健.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0(3)

  2.王晓晔.竞争法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著.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反垄断法与经济学[M].法律出版社,2009

  4.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6(2)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