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但到2011年底,在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53件反垄断民事案件中,原告无一胜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反垄断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很难对自己的诉求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制度的保障,作为弱势的消费者在诉讼中无法对抗经济实力强大的垄断企业。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现状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达到此目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两种执行反垄断法的模式。其一,赋予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来执行反垄断法,此为公共执行(publicenforcement)。公共执行具有专业优势,但由于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执法行为本身并不能补偿垄断行为给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且政府财政预算有限,反垄断主管机关并无能力监控所有的垄断行为。其二,赋予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此为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也即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垄断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垄断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些受害人由于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如果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其行使针对垄断行为的诉权,这些受害者会有更大的动力通过私人诉讼救济其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而使得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客观上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竞争秩序的效果。
但是,针对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并未作出全面有效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受垄断行为损害的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唯一规定,但该规定仅是一个原则化规定,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很不理想,缺乏可操作性。为完善该项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责任、专家证据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都做了规定,用以支持原告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但仍未构建出完善的、有利于原告的、可操作性强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从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案件并不多,在为数不多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中,律师作为原告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且这些案件所要求的赔偿大多数为象征性赔偿,没有原告胜诉的案例,少量以和解结案,这些情况足以说明我国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遏制经济实力强大的垄断企业实施有害于市场、有害于消费者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对消费者诉权行使的障碍性分析
考察各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美国的私人诉讼制度比较发达,法院占据了美国反垄断实施体系的中心地位。反托拉斯案件中90%以上的是由私人提起诉讼的,美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之所以成功,学者们将其归因于惩罚性的三倍赔偿制度、集团诉讼、证据开示等一系列因素。而在这三个方面,我国相关的制度设计对作为垄断行为直接受害人的消费者都是不完善的。对比中美反垄断私人诉讼存在的差距,我国对受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的赔偿标准远低于美国的标准,反垄断私人诉讼程序的设计、证明责任的分配都对反垄断诉讼中的私人原告不利。
(一)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足以激励原告进行诉讼
损害赔偿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救济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可以实现直接正义,当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能否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相应的赔偿关系到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实施的效果。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对受害人的救济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两种方式。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最为发达的美国采取的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方式,美国《克莱顿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均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实际损失的三倍,并且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此即为三倍赔偿制度,此规定为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起到了较强的鼓励作用,而且较高的赔偿标准增加了垄断者的违法成本,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将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定性为民事侵权责任,依据《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将原告所支付的调查、制止垄断行为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反垄断私人诉讼中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多为财力雄厚的大企业,其拥有操纵市场、控制市场的能力,单个的消费者要对抗这样的被告,需要付出的精力要远多于普通诉讼案件,垄断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取证困难,诉讼过程旷日持久,处于弱势的原告面临着很高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我国所实行的这种实际损害赔偿制度不足以激励原告进行诉讼,从而限制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利于反垄断私人原告
因垄断行为而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在各国都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此类纠纷被侵害者众多,而每个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可能又较小,但整体而言数额巨大,为方便受害者行使诉权,也使垄断者的违法行为得到制裁,多数国家都以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这种大规模侵权行为,其中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影响。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权利救济的低廉化和效率化,其数额巨大的潜在赔偿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美国集团诉讼是针对诉讼一方人数众多、不可能同时参加诉讼,但具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而产生纠纷,由一个或若干个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代表整个集团提起并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这类案件所作的判决,自动适用于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是一种高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独特的制度设计。首先,任何有“同质的共同利益”的集团成员都可以主张其共同利益,即集团诉讼代表人的代表地位不需要集团成员的同意,由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监督代表人是否适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有权独立处分集团实体权利,不需要被代表人的同意,但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即代表人申请撤诉或与被告和解的,需经法官批准,以防止其滥用该项权利。其次,集团成员的确定方法采用退出制(opt-out),即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所涉及到的主体,只要其没有明确将自己从该集团诉讼中排除,那么案件审理结果的效力将对其有效。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是国家主导建立的,许多在发达国家属于自由竞争的领域,在我国仍处于垄断状态,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当前我国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多是国有企业,且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交织在一起,实力弱小的消费者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有效保障,面对强大的垄断集团往往选择放弃对自己权利的维护,这种情况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违法成本很低,垄断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此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制度也属于群体性权利保障机制,在反垄断案件中,受到侵害的众多消费者也可提起代表人诉讼,但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却并不能为弱势的消费者在反垄断诉讼中提供足够的程序性保障。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代表人并不享有实体权利,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即代表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类似于诉讼代理人,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要经过诉讼集团成员的共同决定,而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庞大,这种集体决定的方式必然导致诉讼的低效率甚至可操作性丧失。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期刊简介: 《经济论坛》杂志创刊于1987年10月,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
期刊简介: 主管单位:中国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1...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金融》杂志社 出版地:云南...
期刊简介: 《中国药事》(月刊)1987年创刊,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药品生...
期刊简介: 《营养学报》(双月刊)是中国营养学会主办的营养专业学术性期刊,1956年3...
期刊简介: 《当代医学》是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主办的国家...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