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与相关立法分析(3)

时间:2014-03-24 10:37 来源:发表吧 作者: 李萌萌 点击:

  第四,《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该条款缺乏判断什么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标准。网络信息的“清除”必须依据“明文”禁令,以法之“明文规定”为据,超越则为侵权。

  第五,《决定》已颁布,全文却没有对微博加强管控的内容,这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参考文献:

  〔1〕【中华杂谈】论民主,法治,宪政,言论自由的内在逻辑关系.[EB/OL].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21/36/08/1_1.html.2010-12-28.

  〔2〕张春江,倪建民.国家信息安全报告[R].人民出版社,2000.3.

  〔3〕石磊.互联网络.言论自由.未来政治[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4〕张佐国.从“人肉搜索”看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J].西部法学评论,2009,(6).

  〔5〕吴湘定.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管理[D].华东政法大学,2011.

  〔6〕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06-307.

  〔7〕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辩[J].新闻记者,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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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2-93.

  〔10〕王曙光.略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前瞻[J].法学杂志,2011,(4).

  〔11〕韩雪.法制视野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J].科学社会主义,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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