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两起冤案平反看新刑事诉讼法对冤案的预防(3)

时间:2014-03-24 10:36 来源:发表吧 作者:朱贝妮 点击: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50条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却同时在第118条中保留了原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含义不仅在于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更在于任何人都不应负有向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证其罪”的义务,如实陈述义务与这一原则显然存在一定冲突,实践中势必妨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不利于对刑讯逼供的禁止。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规定于“证据”一章而非总则第一章“任务与基本原则”之中,未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而仅仅置于与“侦查”一章中的“如实陈述义务”同等的地位,削弱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所应有的实际效果。若立法机关能够删除第118条中关于“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并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遏制刑讯、预防冤案的功能与效果必将大大提升,立法的系统性也将得到增强[8]。

  (二)讯问程序改革的实际成效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具体实施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从多方面完善了原有的讯问程序,这一系列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成效却高度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具体实施。如第121条新增的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虽是对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但是否进行录音录像,此条规定却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裁量权。根据此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其他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现行法律对何为“重大犯罪案件”并无明确界定,那么实际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全都由侦查机关自主把握。因而,录音录像制度在大多数案件中的实际效果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选择,其对侦查人员的约束作用、对刑讯逼供的预防作用,于司法实践中必然受到限制。

  《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虽然将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实现了律师对讯问过程的间接监督,却没有赋予律师众多学者所建议的讯问时的在场权,实际监督效果必然有限。与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相比,讯问过程律师在场制度一方面与其功能近似,都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代表着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由律师监督讯问过程,避免了由侦查人员所实施的录音录像制度与生俱来的诸多局限性。若在设立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讯问过程律师在场制度引入《刑事诉讼法》,必将有效监督讯问过程、防止刑讯逼供、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在预防冤案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东升,王春.浙江高院五方面反思张氏叔侄案[N].法制日报,2013-5-22(8).

  〔2〕鲍志恒.冤狱众生相[J].新民周刊,2013(13):46-47.

  〔3〕刘长,廖颖.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复盘,“真凶”再现考验刑诉法[N].南方周末,2013-1-24(A4).

  〔4〕正裕.“二张”冤案平反录[J].检察风云,2013(10):45-47.

  〔5〕王春.萧山出租车劫杀案今日再审,萧山五青年回顾十七年灰色人生[N].法制日报,2013-6-25(8).

  〔6〕董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114-122.

  〔7〕顾永忠.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J].证据科学,2012,(2):146-154.

  〔8〕郭志媛.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酷刑预防机制的完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秋季卷):131-142.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