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而2013年年初以来,多起冤案接连立案复查,以浙江省叔侄奸杀冤案、五青年杀人冤案尤为典型。刑讯逼供、“疑罪从轻”,是浙江省两起冤案的共同成因。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在预防冤案方面有一系列新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完善了询问程序以避免刑讯逼供发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排除非法手段得来之证据,明确了定罪量刑证据标准以指导判决,避免疑罪误判。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冤案;预防规范;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64-03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年初以来,多起陈年冤案接连立案复查、重新宣判,其中以浙江省的叔侄奸杀冤案、五青年杀人冤案尤为典型。叔侄奸杀冤案中,张氏叔侄分别被判处死缓、15年有期徒刑,被错误羁押近10年,今年3月改判无罪,5月获国家赔偿金各110万元。五青年杀人冤案中,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已于狱中服刑长达17年,直到今年1月真凶落网,案件才发生转机。
重大的案情、长时间的错误羁押,使得这两起发生于浙江省的错案广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而今年正值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浙江省两起冤案的平反,对于评析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冤案的预防,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浙江省两起冤案的共同成因
出于“命案必破”的压力以及对“破案GDP”的追求,部分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方式突破口供,同时法院也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疑罪从轻”判处,最终酿成浙江省两起冤案的悲剧[1]。
(一)刑讯逼供,“有罪推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然而叔侄冤案中,张高平、张辉叔侄被非法关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长达6天,才被移送看守所,期间二人分别遭受到“抽耳光、蹲马步、拳脚相加”、“不给吃喝、不让睡觉”、“口鼻插满香烟”等刑讯逼供,直到先后被迫认罪[2]。五青年杀人冤案中,王建平、田伟冬等人同样遭到“电警棍打”、“扁担铐”等刑讯逼供,王建平的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田伟冬更是先后两次被送往医院抢救——先是被人以头撞墙,次日又因不堪忍受折磨自己咬断了舌头[3]。两起冤案中,侦查人员都是凭借刑讯逼供这一非法的、反人道的讯问手段,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并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
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是公安、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人权”的观念作祟;二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影响着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和评判;三是只要不发生严重事件,办案人员非但不必为刑讯逼供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能因此成为办案“能手”或“功臣”;四是控方(包括侦查人员)不负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本无法取证;五是对刑讯逼供者难以追责、极少追责或追责甚轻,使得侦查人员养成一种为求立功而心存侥幸的办案心态乃至氛围。
(二)证据不足,“疑罪从轻”判处
浙江省两起冤案的一个重要共同点,正是叔侄奸杀案中的张辉和五青年杀人案中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都在一审时被判死刑,二审又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疑罪从轻”判处,正是两起冤案的另一共同成因。
叔侄冤案中,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张氏叔侄并不吻合,定罪依据仅仅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4]。五青年杀人冤案中,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定罪依据主要是证人朱富娟“源于他人讲述”的证言,现场血迹未得到鉴定,指纹证据未移送法院,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5]。两起冤案中显而易见的证据不足不可能未引起法官的注意,二审的改判也正说明了法官是在清楚认识到案件疑点颇多的情况下,迫于各方压力——侦查机关追求“命案必破”、下级法院惧怕错案追究,最终无法坚守“疑罪从无”原则,而以“疑罪从轻”的观念改判死缓。“疑罪从轻”虽然令判决“留有余地”,使两起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活着等来今日的平反昭雪,却直接导致了两起冤案的错判,造成了张氏叔侄近10年、五青年长达17年的人生悲剧。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冤案的预防
刑讯逼供、“疑罪从轻”,是浙江省两起冤案的共同成因。对此,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预防冤案方面有一系列新规定,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完善了询问程序以避免刑讯逼供发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排除非法手段得来之证据,明确了定罪量刑证据标准以指导判决、避免疑罪误判。
(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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