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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2)

时间:2014-03-22 09:24 来源:发表吧 作者:牛月 点击:

  2007年6月在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基本原则”,可以说从法理上第一次明确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具体操作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和新闻实务界在审判活动报道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问题。②

  (一)依法公开。法院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及时公开。如果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三)全面公开。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最高院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是近期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对于指导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③其中对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如何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问题再次做了重要规定。尤其是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再次强调要求法院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④

  四、如何做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平衡

  通过深入思考我们逐渐意识到,在依法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和案件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亮化”审判工作内容和公开具体案情,把审判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必须要在公众知情权和独立审判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解决两者矛盾冲突的好办法,也是平衡新闻媒体和各级法院工作冲突的最好方法。作者认为以下一些工作方法,可以使我国公众知情权与独立审判权更好地接近或处于动态平衡。⑤

  (一)保证各级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落实,确保审判公正。我们必须要清醒认识在司法新闻报道中公众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对于真实和真相的渴求,这是公众知情权的终极价值。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想保证最终的实体公正首先要实现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是保证各级法院。因此严格依照宪法和三部诉讼法的要求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至关重要。新闻媒体要积极与各级法院合作,支持其依法贯彻行使独立审判权。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坚决共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外还要营造舆论氛围,让法院养成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担当责任的职业品格。

  (二)新闻采访要以公开案情事实为基础,全面客观报道案件审判。在司法新闻的报道中,一是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案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暗箱操作”公正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因此,全面客观报道案情事实是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平衡点。具体来说,记者要努力做到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和把握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全面客观报道,绝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和思想,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预先做出结论。美国记者汤姆·希·克拉克有一段名言:“一个被告,当其因触犯了某项法律而受到法庭的审判时,他本人应享受的合法权利仍应受到尊重”。⑥另外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外在要求。

  (三)营造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共同配合法院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法治的关键,新闻媒体报道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加大体现各级法院加强和完善审判监督指导,落实司法政策方面的报道。同时还要及时传播发布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尤其注意对其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的说明报道。新闻媒体还应当引导舆论,与法院共同合作报道宣传好典型指导性判例。共同营造舆论氛围,加强各级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司法尺度,严格裁判标准和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方面的新闻报道。

  (四)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工作,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融合,实现法律实施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因渴望社会公平正义和公众知情权所产生的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期待与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案件报道中对新闻媒体和法院工作的关切和评价,切实理解和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基层“走转改”报道,努力引导舆论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加容易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五)注重审判公开的制度化和技术化建设。最高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新闻媒体在“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方面与法院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新闻媒体可以从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各级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广泛充分有深度的报道,尝试稳妥有序地与法院配合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这是一个重要契机,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特别强调的是,要高度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做好庭审公开工作。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利益冲突,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地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当然,还要积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报道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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