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3)

时间:2013-06-25 13:13 来源:发表吧 作者:admin 点击:

  五、判决类型

  就单个的案件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判决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由诉讼请求决定。但从整体看,应当设计以下几种判决类型:

  一是判决停止侵害。它要求正在进行污染环境行为的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或者要求即将进行某项行为且这些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要或不可逆转性污染的被告停止某项行为。例如,造纸厂在生产时不断排放污水,污染河流,而其在短时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系统,那么法院可以判决造纸厂暂停生产。又如地方政府将修建一座水库大坝,但经有关研究机构的论证,大坝的修建将导致某种稀有动物的灭绝,则法院可以判决地方政府停止修建大坝。

  二是判决支付治污费用。这项费用包括清除污染、恢复原状的费用、预防即将造成的污染的费用以及合理的评估费用。如果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则需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和合理的评估费用;如果被告的行为还未造成污染,则需支付预防污染的费用和合理的评估费用。为了治污费用合理用于污染的治理,而不是被滥用,笔者认为,原告必须提供详尽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计划,且必须向公众公开,否则不作此项判决,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向环境污染、破坏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求时,为了确定具体的赔偿额度,被告通常要求原告提供损害赔偿额度确定依据,不论原告采取内政部或者海洋与大气管理局发布的何种自然资源损失评估方法,必须附有详细的环境恢复计划,否则,被告对原告的索赔请求不予同意,法院也会不予认可原告的请求。[14]

  三是判决赔偿损失。损失主要是受环境污染的私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损失,包括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以及合理的评估费用。例如一个养鱼合作社的渔池因为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而受到污染,导致大量鱼苗和成鱼的死亡,那么污染企业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已死亡鱼苗和成鱼的价值、鱼苗成长可预期的收益以及渔池清污之前合作社因不能养鱼而导致的损失(例如渔池租金等)以及合理的评估费用。从这些损失可以看到,有些损失可以通过传统诉讼(私益诉讼)得到赔偿,但是环境污染经常是影响广泛的事件,例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河流沿线的很多渔民或居民都可能同时受到污染,如果每一个渔民都提起传统民事诉讼,势必加重法院的负担,重复诉讼也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在设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制度应当附带解决私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这样对解决法院和民众的负担以及避免重复诉讼和节省司法资源都有益处。

  四是判决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行为。这主要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判决类型。行政机关是环境污染者的监管机关,当其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环境污染者的监管职责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其监管职责,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行为。例如,判决行政机关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笔者认为,"一定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直处于无权管理的状态,抽象行政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有时候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比具体行政行为要大得多,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其将影响更多的行政相对人。我国已经有大量意见质疑"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诉"的法律规定。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制定一定的行政规章以对某些产业、公众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例如制定规章管制汽车的废气排放。这一点我国在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法时也可以借鉴。

  六、结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我们在制定效力等级稍低的环境公益诉讼法规以及提炼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时,要充分分析和考虑其特殊性,使设计的制度能充分地发挥效力,达到更好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在设计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时,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独立审判原则、当事人有权辩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级别管辖制度、第三人制度、证据种类和认定、送达制度等,都可以参照传统诉讼法进行构建,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特性的制度,如当事人中的原告与被告制度、受案范围与地域管辖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诉讼前置程序和诉讼费用分配制度、判决类型等,则须参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制度设置,再结合中国的国情予以设计。此外,为了让环境公益诉讼判决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和落实,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等制度,这些新型的损害责任赔偿制度能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维持社会稳定,避免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保护经济发展,[15]也可以使受到污染的环境得到有效地治理和恢复。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制度,并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设计,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将顺利地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充分地发挥其保护环境公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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