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废止的挑战及应对研究(3)

时间:2014-03-11 13:4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对于有观点认为,将司法化原则引入改革后的劳教制度或替代措施,由人民法院设立治安法庭,代替公安机关对需要长期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如劳教)进行司法决定和司法审查,形成公安申请、法院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决定程序。②我们认为,这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必然会有所增加。司法化的目的,是为了使劳教或替代措施具有司法终局性的特点,更为合法合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被劳教对象的救济权利。司法化的设计将大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在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案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同时考虑前述各种原因亦会刺激案件数量的增长,在一段时间内无疑将使司法机关陷入全面的超负荷运作状态。

  三、劳教废止后的应对建议

  我们认为,劳教废止后的替代性制度构建,在指导思想上,除了需要明确该项制度在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秩序稳定等诸多价值外,更需要着力修正针对劳教制度的缺陷和诟病,牢固树立法治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教育矫正挽救为主要目的,贯彻行为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等。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们认为,首先在性质上不需要直接明确其为何种处罚,只是从实践应用的角度,构建一种综合的、分层次的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通过刑事、行政等多种方式对于一些非法行为进行矫正。其中既可以有属于刑罚处罚措施,如较长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改造措施,也包括一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强制工作等,还可以有监护、保护约束等家庭、社会团体执行的保安处分手段。其次,需要明确劳教替代性措施是以教育矫正为主要目的,强制劳动只是作为辅助措施,教育改造与其正当权益保障要保持协调。再次,劳教替代性措施的严厉程度理应比一般的刑罚轻,但在教育矫正的力度上应该比一般的行政处罚重,因此需要对目前劳教打击案由进行梳理分类,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正措施,实现替代性措施与刑罚自由刑、一般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第四、劳教制度替代性措施应当具有准司法的程序,从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司法化改造。

  注释:

  ①魏瑛.建立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制度的调查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14-18页.

  ②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法学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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