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废止的挑战及应对研究

时间:2014-03-11 13:4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在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秩序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价值,劳动教养废止后对现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需要从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两方面重新构建符合教育矫正、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的替代性措施。

  关键词劳教废止挑战替代性措施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7-02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可见,劳教制度在使用50余年后,终于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与此同时,劳教的废止后对于目前在教人员和今后劳教适用对象如何处置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对劳教废止后可能带来的挑战进行预判和分析,通过对不同解决方案的比较,探索劳教取消后的应对性措施,以供参考。

  一、劳教废止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的挑战

  (一)法律体系的周密性受到破坏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定量结构入刑的立法模式,即针对同一类行为,视其行为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对行为人究竟采取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则最多为行政拘留十五天,而现行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案件极少,限制自由的拘役刑最低刑期是三个月,这中间一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时间长度上存在较大落差,两者之间缺乏适当过渡和衔接。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屡次犯禁的行为,由于刑事犯罪有较为严格的定量标准,导致出现屡抓屡犯,却每每只能拘留十五天了事等打击不力的情况发生。而劳教制度作为一种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补充,对一些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单纯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教育和惩罚,但依法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强制劳动等方式对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可以弥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处罚法律空隙。

  (二)对严重违法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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