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公务员廉政法》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考虑,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并成立“公务员廉政委员会“此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其领导及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并由国家主席委任。公务员廉政委员会总体负责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腐败惩治工作,总体负责公务员职务廉洁性的监督。同时,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设立公务员廉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接受上级的指导,只对本级人大负责,具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对于“公务员廉政委员会”的职权方面,应赋予委员会一定的司法特权如接受举报权;司法调查权;刑事逮捕权;司法搜查权;限制处置财产权;预审、审问、登记权;要求交出(收缴)护照权;建议解除公职权;采取预防措施权;起诉权;审判权等。委员会的相关权限应仅限于对于公务员,对于相关非公务人员的涉案处理应交由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公务员廉政法》的相关具体制度和具体措施:
1.设立预防机制。国家司法部门应在党的指导下,深刻践行和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思想认识和组织认识。对公务员队伍,进行分层次,分级别的公务员廉政培训。并开展廉政考评制度,将公务员廉政考评纳入总体考评之中。
2.设立公务员财产分级公开制度。所谓分级财产公开就是指将公务员分级别分职位属性等方面逐步进行财产公开的制度。将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重要的责任相关人首先进行财产公开。财产的公开应主要包括: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工作以及收支情况。房产所有情况等。对于行政部门的其他公务员应先实行部门内部的财产公开制度。实行有重点有层次的财产公开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的廉洁程度。同时也能预防腐败的发生;使得公务员能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实行地区财政收支季度公开制度。人民大众是纳税的主体。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的只能是进行社会公共服务。税收是政府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管理而收取的,所以公民有权力知悉自己的政府财政税收的利用状况。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该公开透明财政税收的适用情况,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4.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可谓是高薪养廉实行的比较好的国家。我国也应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设立高额的公务员中央公积金制度,以保证公务员的高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务员抵制得住诱惑,减少腐败的发生。此外,还应增加公务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待遇。保障公务员退休等等。
5.健全举报人员的保护机制。我国应该建立健全举报人员的保护,保障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并给予优待,注重保障举报人员的权益,将极大地激发公民参与发腐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健全网络防腐和舆论监督。近期,东莞市探索加强“执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务微博的作用,主动抓住和引导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抢占舆论的话语权,发挥网络的正能量,快速应对网民的意见和要求。这些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和监督预防腐败都有很好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腐败问题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加快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制的建设,才能使社会朝着更加和谐,文明法治的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1]邹涛,颜竟.构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德国中文报刊.欧洲新报.2008年10月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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