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将反腐败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再次强调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本文分析了中国腐败问题的成因,并且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内外反腐败的经验和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比较的方法,探索讨论了中国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反腐败权力滥用公务员廉政法财产分级公开制度
作者简介:侯瑞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0-02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将法律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再次强调了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而且向全体党员发出警示:如果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更甚者,将会亡党亡国。”党的最大危害和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毒瘤就是腐败,腐败对社会和经济两方面的健康发展与福利造成严重的损害。
“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之毋贪,不可得也。”(顾炎武《日知录除贪》)
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曾经说过:“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十分深刻。几千年来,中国的贪官可谓是层出不穷,中国历朝历代都出现过很多著名的大贪官,如唐朝的杨国忠,北宋的蔡京,明朝的刘谨魏忠贤以及家喻户晓的清朝大贪官和砷等等。
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考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预防腐败?区分腐败犯罪?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非法资产的追缴等问题都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效率?促进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已于2007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对于我国反腐倡廉事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公约未生效之前,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执法环境的不同,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尤其是引渡外逃贪官的引渡和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的追讨这两项我国外交领域的两大难题一直难以解决。在加入或批准了上述两个公约之后,这些难题局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方面,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实现了对“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等传统国际法原则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扫清了障碍。目前,我国应该结合加入或签署反腐败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区域性公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国际公约关于反腐败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制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反腐败基本法律。
二、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腐败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社会问题,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都存在或多和少的问题,不和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大量存在,同时行政效率不高,行政监督不到位等诸多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做法律研究应该博取众长,制度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同样如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成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注重采纳和我国处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反腐败的法律规制,然后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切实制定和实施符合我们自己的反腐败体系。本文以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为例,比较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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