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量刑适用较轻缓
各国刑法普遍对于恐吓犯罪配置较轻缓的刑罚。例如,《泰国刑法典》中第309条规定恐吓构成犯罪的要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行为若符合本罪的加重情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再如,2004年通过的新土耳其刑法典中第二章危害个人罪里设有专节保护自由法益,即第七节侵犯自由罪。其中第106条规定了胁迫罪。行为人以加害被害人或其亲属生命、身体或者性安全为内容进行威胁的构成胁迫罪,受到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的处罚。在恐吓犯罪的量刑上,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轻的是判处罚金,最重的是规定一定期限的自由刑。
二、恐吓犯罪立法例的差异性
(一)罪名体系上的不同设置
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通常将恐吓行为分为两种类型进行不同的处理:第一类是单纯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的恐吓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在罪名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叫法,有的国家称之为威胁罪,有的国家称之为胁迫罪。例如,《法国刑法典》设有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专章,为打击恐吓行为规定了威胁罪。而第二类做法是将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为、不为或忍受一定的行为而实施的恐吓行为规定为犯罪,有的国家叫做强制罪,有的国家规定为强要罪,也有的称作强迫罪。例如,《捷克刑法典》的侵犯自由罪一章中存在有关以恐吓方式强迫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规定,见于第177条强迫罪。少数国家的刑法则将上述两类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但根据不同情况判处刑罚。例如,《新加坡刑法典》第二十二章恐吓、侮辱和骚扰罪中第503条对恐吓罪做了详细规定,第506条规定了具有加重情节的刑罚。
(二)犯罪主体上的不同考量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恐吓犯罪的主体规定为自然人,即只有自然人实施的恐吓行为构成犯罪,法人不构成此罪。但是法国新修订的刑法中则规定法人实施恐吓行为也构成威胁罪。例如,《法国刑法典》设有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专章,为打击恐吓行为规定了威胁罪。第222—17条规定,行为人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为内容相通告进行恐吓威胁或者通告文字、物品或者其他暗示的方式相威胁的,构成威胁罪。若行为人以杀死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法国现行刑法中法人也可构成此罪,见于2001年法国法律修订增设法人实施恐吓行为也构成本罪的规定。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犯罪客体上的不同保护
大多数国家把恐吓行为作为侵害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一般将恐吓犯罪的条文至于保护个人权利的专章之下或者在保护自由法益的章节之下。意大利、土耳其、法国等国家都是如此做法。例如,《意大利刑法典》重罪分则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中设有侵犯人身自由犯罪一节,其中第三目侵犯精神自由的犯罪里规定了各类损害精神自由法益的犯罪。以恐吓威胁手段进行犯罪的,可能构成第610条“私人暴力”,第611条“以暴力或威胁强迫实施犯罪”以及第612条“威胁”之犯罪。
而有些国家则将恐吓行为规定为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例如韩国的刑法就是如此做法。韩国刑法规定的恐吓罪类似于我国刑法的敲诈勒索罪,其刑法第350条规定行为人以恐吓方式迫使被害人向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交付财物或财产性的利益的构成恐吓罪。
还有诸如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既侵害人身权益又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222条胁迫罪规定,行为人以加害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为内容进行胁迫构成犯罪,处以2年以下的惩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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