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我国大陆地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问题的现实情况
1.现行法律对有关方面的规定缺失
在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存在一些为数不多的维权成功案例。但是,网络用户想要独自通过申请司法救济的方式使有关案件得以处理,仍旧非常困难。通常只能够就网络运营商的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方式,才能够使自己受侵害的权益获得一定意义上的司法救济。
2.虚拟财产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
在网络上注册账号的过程中,使用者都可以注意到,网络运营商会提供一份《用户使用协议》,需要用户勾选“我同意以上条款”或其他类似选项才可以继续进行余下的注册步骤。这些《用户使用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只对所申请注册的账号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网络运营商所有。通过此类用户协议,用户就不是受法律认可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则虚拟财产也就不能够以个人财产定论,进而排除了用户的继承人对其名下虚拟财产的继承。
3.虚拟财产继承有可能侵犯相关隐私权
也有人存在这样的顾虑:一旦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畴可以进行继承,那么网络账号密码、网络账号中的个人信息以及网络邮箱中的私人信件等具有隐私性的数据或者信息在转交给继承人的整个过程中将会存在泄露的风险;也不乏心怀恶意之人通过非法利用虚拟财产继承的过程,骗取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等其他虚拟财产。
4.目前存在的技术难题
网络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具体价格,目前大多以网络运营商对有关直接标价或者交易双方自主设定等方式价值核算困难,存在资源使用浪费的可能性。
据了解,虚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一般都私下通过网上银行帐户转账完成交易,交易零散,即便技术上实现精确查询每一笔淘宝、支付宝等相关网站的用户交易记录,也难以客观地确定和证明哪笔交易属于虚拟交易,哪笔交易是属于实物交易。这也将加大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举证困难。
另外,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对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进行明确定义和切实保护,且不考虑法律与社会实际发展本身之间所固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迟缓性和滞后性,也仍需要经过相当的时间才能实现。我国制定或者修改立法是有一整套的固定程序的,一般分为准备立法、调研、起草、形成草案、最终通过并实施。而且我们也不能想当然的要求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一出现,紧接着就马上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应对措施建议
(一)立法保护
1.司法解释途径
如前文所述,许多发达国家已经作出探索,建议国内司法机构,尝试性地作一些相应的补充性司法解释或者公布一系列相关案例的权威性指导判例,等条件成熟,再上升至法律。
2.修改现行相关法律途径
在对现行《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将网络虚拟财产权(除人身性权利以外)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并在《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程序法中明确规范由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程序。以此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切实有效保护,这也将有利于实现《继承法》保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自由处理、分配个人合法财产(或遗产)的立法初衷。
3.单独立法途径
设立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继承问题进行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前,《继承法》得以修改前,以及《物权法》不计划修订,《侵权责任法》也不在近期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条件下,又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亟待解决的现实情况,“设立一部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进而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纳入其中,也不失为一种临时的有效措施。
(二)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条款
运营商应当尊重和维护其用户的虚拟财产继承权利,应当用户注册时与运营商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和其他约定网络运营商与用户间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中涉及的限制或排除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者废除。
(三)权利主体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主体来说,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本应享有的继承权利。具体方式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应对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虚拟财产立下有效遗嘱;以及当权利主体的虚拟财产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或者阻碍时,应当注意尽早保留有关的维权证据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在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以及对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全面保护。
(四)有效利用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促进作用
美国已经出现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托管网站,来代为解决网络用户们的虚拟财产继承相关事宜。如“遗产保险箱网站”(www.legacy-locker.com),该网站向其注册会员提供密码托管、网络资料内容备份等服务。用户们可以分别指定“受益人”,留下密码或者留下事先设置好答案的访问题目,以便该用户将来过世后,能按照其意愿将虚拟财产转交给他所指定的人。
此外,对于如何处理去世用户的账户所有权问题,社交网站Twitter也已经公布了相关问题的处理措施规定。申请继承的人必须向Twitter官方出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跟某位已经去世的Twitter用户之间存在法律上承认的有效继承关系。待证明材料通过Twitter官方一定方式的审核和认定后,Twitter官方将提供如下两种选择:将去世用户的账号删除,或者是将其资料存档供其继承人或家人离线翻看留念。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建立网络虚拟财产托管网站,由第三方协调相关合法权益。亦或者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协商,成立相关监督机构,监督网络运营商作为用户虚拟财产的代管方按照与用户提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来对去世的用户遗留下的虚拟财产进行处理。相信关于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方式方法不仅只是局限于上述几种,只要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考虑到他方的利益,公平、妥善地对该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则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就可以不再陷入理论界或者司法界的无限争议中。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2]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立法建议.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2012(9).
[3]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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