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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探究(2)

时间:2014-03-08 15:3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罗帆 点击:

  4.目前存在的技术难题

  网络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具体价格,目前大多以网络运营商对有关直接标价或者交易双方自主设定等方式价值核算困难,存在资源使用浪费的可能性。

  据了解,虚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一般都私下通过网上银行帐户转账完成交易,交易零散,即便技术上实现精确查询每一笔淘宝、支付宝等相关网站的用户交易记录,也难以客观地确定和证明哪笔交易属于虚拟交易,哪笔交易是属于实物交易。这也将加大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举证困难。

  另外,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对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进行明确定义和切实保护,且不考虑法律与社会实际发展本身之间所固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迟缓性和滞后性,也仍需要经过相当的时间才能实现。我国制定或者修改立法是有一整套的固定程序的,一般分为准备立法、调研、起草、形成草案、最终通过并实施。而且我们也不能想当然的要求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一出现,紧接着就马上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应对措施建议

  (一)立法保护

  1.司法解释途径

  如前文所述,许多发达国家已经作出探索,建议国内司法机构,尝试性地作一些相应的补充性司法解释或者公布一系列相关案例的权威性指导判例,等条件成熟,再上升至法律。

  2.修改现行相关法律途径

  在对现行《继承法》修改过程中将网络虚拟财产权(除人身性权利以外)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并在《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程序法中明确规范由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程序。以此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切实有效保护,这也将有利于实现《继承法》保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自由处理、分配个人合法财产(或遗产)的立法初衷。

  3.单独立法途径

  设立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继承问题进行规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前,《继承法》得以修改前,以及《物权法》不计划修订,《侵权责任法》也不在近期对相关问题的规定进行改进和完善的条件下,又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亟待解决的现实情况,“设立一部关于网络权利的单行法,进而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纳入其中,也不失为一种临时的有效措施。

  (二)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条款

  运营商应当尊重和维护其用户的虚拟财产继承权利,应当用户注册时与运营商签订的《用户使用协议》和其他约定网络运营商与用户间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中涉及的限制或排除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者废除。

  (三)权利主体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主体来说,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本应享有的继承权利。具体方式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应对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虚拟财产立下有效遗嘱;以及当权利主体的虚拟财产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或者阻碍时,应当注意尽早保留有关的维权证据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在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其立法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以及对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全面保护。

  (四)有效利用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促进作用

  美国已经出现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托管网站,来代为解决网络用户们的虚拟财产继承相关事宜。如“遗产保险箱网站”(www.legacy-locker.com),该网站向其注册会员提供密码托管、网络资料内容备份等服务。用户们可以分别指定“受益人”,留下密码或者留下事先设置好答案的访问题目,以便该用户将来过世后,能按照其意愿将虚拟财产转交给他所指定的人。

  此外,对于如何处理去世用户的账户所有权问题,社交网站Twitter也已经公布了相关问题的处理措施规定。申请继承的人必须向Twitter官方出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跟某位已经去世的Twitter用户之间存在法律上承认的有效继承关系。待证明材料通过Twitter官方一定方式的审核和认定后,Twitter官方将提供如下两种选择:将去世用户的账号删除,或者是将其资料存档供其继承人或家人离线翻看留念。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建立网络虚拟财产托管网站,由第三方协调相关合法权益。亦或者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协商,成立相关监督机构,监督网络运营商作为用户虚拟财产的代管方按照与用户提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来对去世的用户遗留下的虚拟财产进行处理。相信关于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方式方法不仅只是局限于上述几种,只要各方当事人能够充分考虑到他方的利益,公平、妥善地对该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则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就可以不再陷入理论界或者司法界的无限争议中。

  参考文献:

  [1]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4).

  [2]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立法建议.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2012(9).

  [3]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摘要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等方面的探讨入手,参考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此方面立法模式,对我国网路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遗产继承继承权

  作者简介:罗帆,湘潭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9-02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本文中“虚拟”的概念是指网络技术范式中的“虚拟”,即在网络环境下形成的,以互联网技术的形式进行描述、存储和传输的人类活动轨迹,以及相关网络工具和网络资源的有机载体。而对于财产的内涵,台湾大学的王泽鉴教授在《民法物权》一书中将其表述为“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获得以金钱为表示者”。进而,不考虑财产的客观存在形式我们可以得出,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际内涵。

  在此将本文中所述的由上述两个词语组合而成的“虚拟财产”定义为,在由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及其所采用的网络协议搭建而成的特定虚拟环境中,网络用户通过注册所取得的账号(ID)及归属于该账号名下的可供使用、交换的信息产品的总称。“其范围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游戏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等”归属于特定注册用户账号的其他虚拟物。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就是指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现实中的货币,从而体现出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如众多的网络游戏参与者在线下就网络游戏中的各类装备进行买卖交易,这些交易的内容就是对游戏装备这种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的体现。

  2.客观非物质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通常所说的物化财产相比较,不具有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够像实际生活中的房产、地产或纸币等其他财产一样供触摸和感受,故虚拟财产具有非物质性。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虚拟财物已成为现实化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也就是说,即便虚拟财产属于非物质性事物,但其所承载的可供网络用户进行交换和使用的价值并非出于主观臆想,而是客观的。

  3.相对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虽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运营环境中,也可延伸至现实经济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和使用,网络用户可以凭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利。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信息产品,也面临着一旦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构建该网络虚拟环境的服务器和网络传输协议,其中还未转换成现实货币或者其他物化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故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及其构建的网络虚拟环境有一定的依附性,但因其进行真实交易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独立的财产性功能,网络虚拟财产对特定网络环境的这种依附就不能简单地归为完全的绝对的依附性。

  4.合法性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故此述的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网络虚拟财产获得方式所普遍具有的合法性,而非就此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而部分网络用户通过非法的方式,例如通过使用外挂、通过玩私服等取得或者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经非法途径入侵网络运营商所开发的相关程序进而修改虚拟物品属性或盗用固定账号(ID)及相关信息数据而得到虚拟财产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不应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是基于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顽症,维护虚拟环境的公平秩序而采取的合理立法价值取向。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现状

  (一)各国、各地区已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规定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的法律中规定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果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其所有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此部分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在韩国则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具有物权法上“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

  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刑事立法也是值得借鉴的,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可见,网络虚拟账号及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已受到台湾地区刑法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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