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等方面的探讨入手,参考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此方面立法模式,对我国网路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遗产继承继承权
作者简介:罗帆,湘潭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9-02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本文中“虚拟”的概念是指网络技术范式中的“虚拟”,即在网络环境下形成的,以互联网技术的形式进行描述、存储和传输的人类活动轨迹,以及相关网络工具和网络资源的有机载体。而对于财产的内涵,台湾大学的王泽鉴教授在《民法物权》一书中将其表述为“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获得以金钱为表示者”。进而,不考虑财产的客观存在形式我们可以得出,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际内涵。
在此将本文中所述的由上述两个词语组合而成的“虚拟财产”定义为,在由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器及其所采用的网络协议搭建而成的特定虚拟环境中,网络用户通过注册所取得的账号(ID)及归属于该账号名下的可供使用、交换的信息产品的总称。“其范围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游戏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等”归属于特定注册用户账号的其他虚拟物。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就是指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现实中的货币,从而体现出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如众多的网络游戏参与者在线下就网络游戏中的各类装备进行买卖交易,这些交易的内容就是对游戏装备这种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的体现。
2.客观非物质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通常所说的物化财产相比较,不具有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够像实际生活中的房产、地产或纸币等其他财产一样供触摸和感受,故虚拟财产具有非物质性。与此同时,也不能否认虚拟财物已成为现实化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也就是说,即便虚拟财产属于非物质性事物,但其所承载的可供网络用户进行交换和使用的价值并非出于主观臆想,而是客观的。
3.相对依附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虽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运营环境中,也可延伸至现实经济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和使用,网络用户可以凭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利。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信息产品,也面临着一旦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构建该网络虚拟环境的服务器和网络传输协议,其中还未转换成现实货币或者其他物化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故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及其构建的网络虚拟环境有一定的依附性,但因其进行真实交易的过程中也发挥了独立的财产性功能,网络虚拟财产对特定网络环境的这种依附就不能简单地归为完全的绝对的依附性。
4.合法性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财产的范畴,故此述的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网络虚拟财产获得方式所普遍具有的合法性,而非就此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本身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而部分网络用户通过非法的方式,例如通过使用外挂、通过玩私服等取得或者积累的虚拟财产,以及经非法途径入侵网络运营商所开发的相关程序进而修改虚拟物品属性或盗用固定账号(ID)及相关信息数据而得到虚拟财产等,诸如此类的虚拟财产不应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是基于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顽症,维护虚拟环境的公平秩序而采取的合理立法价值取向。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现状
(一)各国、各地区已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规定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的法律中规定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果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其所有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此部分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在韩国则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具有物权法上“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了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
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刑事立法也是值得借鉴的,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可见,网络虚拟账号及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已受到台湾地区刑法界的认可。
(二)我国大陆地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问题的现实情况
1.现行法律对有关方面的规定缺失
在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游戏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并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存在一些为数不多的维权成功案例。但是,网络用户想要独自通过申请司法救济的方式使有关案件得以处理,仍旧非常困难。通常只能够就网络运营商的违约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的方式,才能够使自己受侵害的权益获得一定意义上的司法救济。
2.虚拟财产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
在网络上注册账号的过程中,使用者都可以注意到,网络运营商会提供一份《用户使用协议》,需要用户勾选“我同意以上条款”或其他类似选项才可以继续进行余下的注册步骤。这些《用户使用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只对所申请注册的账号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则归网络运营商所有。通过此类用户协议,用户就不是受法律认可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则虚拟财产也就不能够以个人财产定论,进而排除了用户的继承人对其名下虚拟财产的继承。
3.虚拟财产继承有可能侵犯相关隐私权
也有人存在这样的顾虑:一旦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畴可以进行继承,那么网络账号密码、网络账号中的个人信息以及网络邮箱中的私人信件等具有隐私性的数据或者信息在转交给继承人的整个过程中将会存在泄露的风险;也不乏心怀恶意之人通过非法利用虚拟财产继承的过程,骗取或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等其他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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