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维护法律的权威及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至少应尽快采取如下措施:
1.尽快出台与新民诉法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更多的时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成文规定。在无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本能地采取相对保守的办案原则,这在无形当中也会损害一些新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利益。因此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才是解决法院保守做法的根本办法。
2.在未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之前,法院在受理该类型案件后,不应因为从未接触过该类型案件而固步自封。既然法律作出规定,那么在法院规定的框架内,依照既有的审理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等原则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可以达到维护法律的效果。如果一味地以不予受理或是驳回来对待该类型案件,其实反而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因为申请人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之后,仍然会采取时间更长、耗费精力更多的诉讼方式来维护权利。
3.各法院在受理之前,也可预设类似诉调中心的预受理中心。法院可设立该类型案件的立案窗口,对该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形成统一认识,与申请人充分沟通,甚至可协助、指导申请人如何提出准确、有效的请求,以达到法院可审查通过的标准。这在审查之前,由申请人进行充分准备,即可免去审查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而导致审查时间过长,也可充分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合法保护。
综上,新《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其目的也是为了适应目前社会现实需要,也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精力,为了使法院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但从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效果来看,法律规定的目的尚未达到,抵押权人还无法从该规定中受益,法院也尚未因为该规定而少受理诉讼案件。这种结果显示不是立法者,及法律实施者希望看到的。
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在此之前也需要基层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研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也能切切实实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这也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该规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便利,为司法机关节省本已不富裕的司法资源。
注释:
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8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蔡辉.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直接申请执行,还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5日;冉崇高,代贞奎.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程序设定.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4日;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学.2008(1);兰世民.非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程序解读.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俞晓飞.应以非讼程序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江苏法制报.200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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