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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时间:2014-02-08 13:2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海琰 点击:
  摘要: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就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涉密档案开放鉴定、上级来文档案开放鉴定、按卷鉴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率与档案开放程度关系及涉及公民隐私内容档案鉴定标准掌控等五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描述,并对这五个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对今后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使开放鉴定工作真正做到应开尽开、能开必开、不能开不开、可开可不开缓开,实现不开放档案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已开放档案的为民、便民、惠民服务。
 
  关键词:档案开放档案鉴定隐私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档案馆已从神秘的存档部门转变为公开的查档单位,正在千方百计将馆藏可公开的档案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但档案工作有其独特的政治性,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往往受到政治性、隐私性等各方面的限制,具体到每一卷、每一份档案内容则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做好馆藏到期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有些已经是工作中形成的惯例,但却是误区,需要更正。
 
  一、涉密档案仍需进行开放鉴定
 
  馆藏到期档案中往往有标注密级的档案,由于长久以来档案工作人员的惯性思维,自动地就认为标注密级就是需要保密的,就不能够开放。而这种思想恰恰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馆藏到期档案,是指档案法中所规定的产生满三十年的档案,因此已经过了保密期。可以这么说,档案法之所以规定对产生满三十年的档案进行开放鉴定,就是因为最高级别的绝密级档案的保密期限是不超过三十年。因此对标注有密级的档案即判定为不开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那么对已经过了保密期限的标注有密级的到期档案又如何进行开放鉴定呢?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的相关规定,1991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标有密级的档案,未得到成文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由档案馆负责其解密工作。换言之,也就是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开放鉴定,具体鉴定条款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第七条办理。而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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