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改革在税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2)
时间:2013-12-27 13:23
来源:发表吧
作者:贾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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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税负的多少不但要看企业销售收入,还取决于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2009年1月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生产用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但没有将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其原因在于建筑安装及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24598.8亿元,其中设备、工具投资50844.2亿元,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仅为22.6%③。因此,这次增值税转型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想要消除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必须将购入设备工具以外的固定资产一并纳入抵扣范围,这样对企业来说实现了全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先前断裂的发票链条被连接起来,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消费型增值税。但现实是这样的,大幅度抵扣有可能对增值税的存量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税收收入的稳定。这也是在税制改革中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
(三)“扩围”后增值税税率的设计
这样增值税“扩围”后税率在设计上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单一税率,还是差别税率;二是现行的增值税率是否要降低,降低到多少合适。
目前,我国增值税设有17%、13%和零税率三档税率,大部分的货物和增值税劳务都是17%的增值税率,较好地保持了增值税中性的特点。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了不同行业的政府引导政策。这次“扩围”后,如采用原有17%单一税率,不同的行业税负负担变化差异较大。如果兼顾服务行业的差异性,实行产业引导政策,采取差别税率,这样就会产生因生产和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这显然又违背了增值税“中性”税的特点。
三、关于增值税“扩围”在税制设计中的建议
增值税“扩围”涉及面广,由此产生的影响尚难以预测。因此,“扩围”改革要力求一个“稳”字。本文认为增值税“扩围”要分步进行,对增值税税制体系的改革与设计也要相应地分步进行,至少应当经历三轮改革,改革首先在个别行业试点进行,然后逐步扩展到其他行业。
(一)第一轮“扩围”改革在税制设计上的建议
1.关于征收范围上的建议
在第一轮“扩围”改革中,建议首先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理由有三:第一,这两个行业与生产流通环节联系较为紧密,纳入征收范围有助于完善增值税的链条。第二,这两个行业在营业税中的整体比重不大。据统计,2009年全国营业税收入总额为9013.98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约为590.4亿元,仓储业22.33亿元④,两个行业税收仅占全部营业税收入的6.8%;同时,这两个行业改革后税负较原来有所减轻,(改革前后税负平衡点为0.412,这两个行业约为0.55),因此,对这两个行业进行改革所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影响较小。第三,增值税目前按运输费用的7%抵扣进项税,并且在2007年1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全面得到推行。这使得交通运输业的改革在技术操作上较其他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同时交通运输业虽然整体上在改革前后税负变化不大,但内部又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等5大类,不同类型的运输业改革前后税负有增有减,这样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都会在这一行业凸现出来。因此将这一行业作为改革的切入点,有助于对以后其他行业的“扩围”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2.关于计税依据的建议
在这一轮改革中,考虑到对增值税存量的影响,由于短期内税源扩大有限,在第一轮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必须要兼顾考虑税收收入。因此,建议暂不扩大抵扣范围,仍然只将设备、工具列入固定资产的抵扣项目。
(二)第二轮“扩围”改革在税制设计上的建议
1.关于征收范围上的建议
在第二轮“扩围”改革中建议将建筑业和房地产行业纳入征收范围。据统计,2009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约为2148.36亿元,不动产行业营业税收入约为2255.54亿元⑤,这两个行业税收约占全部营业税收入的49%,将近占全部营业税的1/2。因此,这一轮“扩围”应当是整个“扩围”改革中较大的一次改革。
2.关于计税依据的建议
在这一轮改革中,建议同时将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使得增值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经过以上两轮的扩围改革,可以将与生产、流通较为密切的几个行业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并且实施了固定资产的完全抵扣,因此,这一轮改革将对消除重复征税、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第三轮“扩围”改革在税制设计上的建议
1.在征收范围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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