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造谣的刑事法律适用(3)

时间:2013-12-21 09:26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陆俊炜 沈慧 点击:

  笔者认为网络造谣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发布捏造虚假事实的信息;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转发明知是捏造虚假事实的信息;转发捏造虚假事实的信息或未经证实的信息。刑法作为社会最后的调整手段,其调整的行为对象也应当是最恶劣的。笔者经过对于上文中涉及罪名的分析发现,除了发布捏造虚假事实的信息、转发明知是捏造虚假事实的信息构成共犯之外,其余大多网络造谣行为由于不具备主观恶性或不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均不受刑法调整。侦查机关在侦查网络造谣犯罪过程中也应该严格区分,避免错案发生。
  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由于其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所涉谣言造成的影响比较大,情节比较恶劣。而微信、QQ群等平台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人员特定性,相比现实生活可以认为是朋友聚会或聚餐,所以谣言的传播无疑只是私下的话题或交流,其主观恶性小、影响和情节都特别轻微,在类似这样的平台下发布、转发谣言都不宜认定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比如微信平台、QQ群也可以加很多个,给不特定的人群大量“随机”发送,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开放的、不特定的人群,其主观恶性和情节就比较恶劣了。
  人人都可能成为谣言的受害者,人人都痛恨谣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我们在打击网络造谣行为的同时,也应注意在制定、适用刑事法律时应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
  我们要建设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不能只靠矫枉过正的严打,因此而伤害了法治更是得不偿失。我们要做的,应该是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网络造谣被害人的权益,一方面增加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让造谣者无谣可造。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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