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任是一种美德吗(2)

时间:2013-12-20 13:18 来源:发表吧 作者:曲蓉 点击:

  公共信任具有无可否认的道德价值,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共信任还受同理心、善意的影响。在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中,每个人既是施信者也是受信者。在申请工作时,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在初次与别人交流时,个体需要得到他人的信任。人类同理心要求每一位通过其他人的信任获得或者期望获得成长机会的人,首先应当去信任他人。“黄金规则要求的不是他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他人,而是你期待他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他人。”⑨善意也会影响公共信任的确立。个体的人生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会有许多坎坷,会有许多难言的苦衷,会遇到“很多事情”,这个时候并不需要自己扮演警察或正义使者的角色去裁判这个人是否有罪,而只需要对眼前有困难的人给予善意的帮助就可以了。简·曼斯布里奇认为:“当信任出于同情、或者出于意在对他人有益的某项原则、或出于坚持某一通常对他人有益的理想时,我将之称为‘利他的’信任。”⑩由此可见,公共信任是个体的行动原则。正如尤斯拉纳所言,公共信任是康德所言的“定言命令”而非“假言命令”,信任他人并非是达成信任者愿望或可能愿望的一种手段,而是一种客观必然性,是信任者的责任。只有公共信任才能作为“普遍规律”的行动准则。
  二、公共信任的两个难题
  就公共信任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而言,还需解决两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一是公共信任与可信性的关系;二是公共信任与不信任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信任问题研究者们都探讨过信任与可信性的关系。支持信任具有道德价值的研究者们认为,信任有助于激发可信性,因而具有道德价值。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信任是对可信性的一种预测,是一种单纯的冒险。他们进一步强调,既然信任与对可信性的预测相关,那么,对缺乏可信性的人或事物给予信任就是盲目、病态的。例如,卢曼认为,如果信任是一种道德命令,那么,人们就不能盲目付出信任,而只能在其应得的地方给出信任。换句话说,卢曼认为,所谓的道德信任是与对可信性的认知是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与信任植根于不充分的认知能力是相矛盾的,因此,信任不可能具有道德价值。
  事实上,公共信任与可信性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对这一关系的充分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公共信任的道德价值问题。“高水平的信任是从高水平的可信性中产生的,并可能与高水平的可信性积极地互相影响。”当然,必须承认高水平的可信性对公共信任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政府坚持法治运行、商业企业诚信经营、公共事业部门投身公益、公民个人信守承诺、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中坚持诚信等都有助于公民之间结成一种信任关系。相反,公民的背信行为、公共职能部门的弃责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和伦理关系行为等,都将造成公共不信任甚至引发信任危机。但也应意识到,公共不信任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信性可能只是一个导火索。争议不断的“彭宇案”引发了公众对老年人群体的不信任,此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更深化了这一不信任。人们由此推断,正是受到帮助的老年人的背信行为导致了公共信任危机。其实不然。大多数“碰瓷”案件为团伙作案的诈骗案,为什么为数很少的几个与老年人相关的“碰瓷”案件却会引发“公共信任危机”呢?这与媒体的选择性报道相关,与法官依据常理进行司法推定相关,与公众喜欢偏听偏信有关,当然也与老年人的道德地位动摇及下滑相关。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群体迅速扩大,导致了老年人与青年人在社会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冲突。而且,传统社会老年人居于社会主导地位而新时期青年人成为社会引领者,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明显下滑,这种地位下滑与典型事件相遇就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对老年人群体的信任危机可能是老龄化社会危机的一个表现,在这里可信性仅仅是其中一个不太重要的原因。
  除此之外,颠覆公共生活基础的不信任也在于当前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价值观的泛滥。公共信任是信任者主动给予被信任者的一种好处,这种好处的条件,即要求被信任者通过自身的可信性予以回报。与此同时,这种回报是非强制性的,对被信任者仅仅具有道德约束力。而一旦信任关系建立起来,信任者丧失了主动地位,如果被信任者滥用或背弃这种关系,信任者必然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诚如前文所言,公共信任必须建基于利他主义基础上,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者既不可能基于被信任者的利益建立信任关系,也不能因此放弃道德上的主动地位。随着这种价值观的泛滥自然会造成“公共信任危机”。换句话说,可信性只是影响公共信任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相反,公共信任还有助于激发可信性。我们都有类似的日常经验,在很难建立信任关系或缺乏制裁措施的情况下,信任者以明确的方式(包括语言表达或积极行动等方式)向被信任者表明双方信任关系的道德价值,强调信任的难度,要求被信任者避免失信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唤起被信任者的可信性。而后者如果滥用这种信任关系,则需要通过更多的努力才能弥补或挽回。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公共信任激发可信性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作用和影响,但这种作用和影响看似鸿毛之轻却能够撼动泰山之重。
  大多数学者在讨论信任问题时都不可避免地会论及不信任。怀特认为不信任包括两种形式:基本的不信任和程序的不信任。基本的不信任或者质问人的善良意志,或者质问制度的基本目的和目标;而程序的不信任则指向一个人的能力或个人品质,或指向制度的手段或方法。她认为,无论是对个人而言或是对制度而言,基本的不信任都具有强大的破坏性力量。卢曼认为,信任与不信任都能克服和简化可能性,都是合理的。不信任不只是信任的反面,也是信任在功能上的等价物。在所有反对信任具有道德价值的理由中,其中一个似乎特别充分,足以推翻全部关于信任具有道德价值的论证:既然公共信任与不信任都具有重要价值,那么,公共信任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道德命令。因此,我们接下来必须解释公共信任与不信任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公共信任具有道德价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具有道德价值。
  在探讨公共信任的复杂性时,笔者已经承认公共信任与不信任都具有重要价值,都是公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是公民积极参与、结成各种利益团体的心理基础,尤其是对公共部门保持警醒的不信任能够避免政治犬儒主义。而缺乏信任和不信任的话,公民很容易成为公共生活的“搭便车者”。诚然,公共生活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醒的不信任,我们必须警惕那些做出过多、过于美好保证的政客,我们也需要完善各种不信任的制度,防范代理人滥用我们赋予他们的权力。作为一种行动策略,公共不信任是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公共不信任仍然是有问题的。从表面上看,公共不信任是对可信性缺乏的一种预期,但实际上,它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理性。诚如前文所言,“彭宇案”所引发的不信任是深层社会矛盾导致的结果。还有一类公共不信任是由日益发展的专业化服务和行业壁垒之间的矛盾造成的。在高度社会分工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依赖于各种专业化服务:政府代表我们行使权力、专家为我们提供知识和信息、商业企业为我们提供生活用品、学校帮助我们教育孩子。没有他们,我们只能退回到小国寡民、鸡犬相闻却老死不相往来的时代。与此同时,专业化也造成了行业之间的壁垒:对专业知识和充足信息的缺乏导致了安全感的丧失,几乎没有人能够利用自身的力量控制赖以生活的全部环境,也很难有效制裁外在环境中的失信行为,个体对生活环境的控制产生了无力感。可以说,安全感的丧失和无力感的存在是公共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此外,如果将信任看做是对可信性的预期,包含了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期望,而信任者本身的期望或意愿超出被信任者的角色要求,由此引发的不信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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