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3)

时间:2013-12-18 11:34 来源:发表吧 作者:邓洪涛 点击:

  但是,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定罪处罚。而上述我们认定邓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比照普通盗窃罪得出的结论,其本质是一个类推的过程,是与“罪刑法定”的要求相悖的,因而其推论的结果是不为我国刑法容许的。
  古希腊一位哲人说过:要实现良好的法治,就必须一方面对现行法制展开最认真、最严格的讨论和批判,而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又要自觉、严格的遵守。笔者认为,本案的症结不在于司法,而在于立法。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单一制的成文法国家,而非习惯法、联邦制的国家。在我国,司法者只是被要求严格地依照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去执法,就刑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即是这一意图和精神的明确体现。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没有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司法则不应以类推的方式来论证某人有罪。这种类推只应用作立法时的参考,而不应作为定人有罪的司法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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