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时间:2013-12-18 11:29 来源:未知 作者:李鑫 点击:
  摘要我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人原则并不矛盾,它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突显的问题;加强对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其他禁毒方法、政策综合运用,以期部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
  关键词主观明知刑事推定证明责任
  作者简介:李鑫,西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2-02
  案情概要:犯罪嫌疑人马某、杨某、张某三人,马某系货运司机,在与杨某商议购买毒品后,二人从西北地区装运煤炭运往云南昆明,在昆明二人与张某会和,张某系毒品押运人,防止被买家骗货,确保交易安全。而后三人从昆明一个货运部内接收一麻袋石头,麻袋上写有杨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三人随后将石头砸开取出703克毒品,将毒品伪装放置在货运卡车拖挂车厢篷布内,三人行车至家乡境内被警方抓获,杨某、张某拒不承认参与此次毒品犯罪活动,杨某辩称是马某雇佣的司机,张某辩称只是搭车回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拒不供述,拒不承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系“零口供”,对其在司法实务当中无论是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学说,犯罪论体系都要求对犯罪主观要素予以认定,那么对于“零口供”或无相关证据印证的“孤证”案件、“一对一”案件主观要素如何认定即摆在我们面前。在司法实务当中,颇让人困扰的是上述少数毒品案件由于“零口供”、“孤证”等,“主观明知”认定证据不足或无法认定,案件只能以毒品犯罪的兜底罪名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被判无罪,法律此时颇显无奈。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实际上也明确了司法实务中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标准,但仅凭以上标准来认定现实中的毒品犯罪是不足的,实务中往往并不不限于以上情形,往往夹杂了多种情形,需结合相关证据全案综合予以认定。
  笔者所在西部地区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系毒品案件毒主,但其一贯在毒品交易中不抛头露面,与上下线均单线联系,交易时使用“马仔”和代理人。
  2.在毒品交易中系居间介绍人,积极联系上下线、毒品交易的实际买卖双方,但是其在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3.协助毒品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获取少额利润,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4.参与部分毒品交易活动后提前、先期离开,未在犯罪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普遍不承认自己参与毒品犯罪,这样的“零口供”、“一对一”、“孤证”案件,如何认定其对毒品交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成为我们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推定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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