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塔式起重机械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

时间:2013-12-18 11:2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迎胜 点击:

  塔吊的安装(包括拆卸)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规定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一是审查塔吊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了查验。二是审查安装塔吊的单位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三是审查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在这一过程中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到位,相关人员在工作上稍有马虎,尤其是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腐蚀,就会涉嫌渎职犯罪。如查办前述假冒塔吊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核实塔吊的真实身份,导致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从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通过安全注册、开工安全审查条件审查手续,在塔吊准备安装(包括拆卸)之前2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塔吊安装(包括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塔吊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安装验收。塔吊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这一过程中,不严格从安装单位及其人员的资质、安装程序、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督,极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使用登记环节审查不严
  塔吊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塔吊使用登记后,塔吊才能投入使用。在审批使用登记时,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其中,需要严格注意的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塔吊属于“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之一,是不能办理使用登记的。
  根据国家住建局2008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是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是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是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从本人办案所查阅的一些资料来看,能够做到以上资料齐全的寥寥无几。如查办某塔吊事故案中,检测部门对事故塔吊资料的审查走过场,在上述第一项资料不完整、缺少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的情况下,检测部门认定“资料合格”,而恰恰这些资料就包含了检测塔吊在使用、维修等安全性方面最重要的信息,也是鉴别该机械质量的最关键之一。尔后,在现场对塔吊检测中出,没有按规定认真检查塔吊铭牌和备案牌等,发放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致不合格塔吊在建筑工地使用,危及群众生命安全。
  二、主要原因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为的主观方面因素,有执法监督环境的客观因素,也有法规、行规的漏洞,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执法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主观方面,一些建设工程安全执法监督人员责任心不强,得过且过,或碍不下面子,过不了熟人打招呼,对建筑工程安全检查力度不大。还有的是对塔吊规范要求不能引起相当程度的重视,或工作岗位调整原因,对塔吊管理不熟悉,业务知识欠缺,对塔吊的管理不能到位。据笔者了解,全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塔吊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使用也是近几年的事,不少地方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规范管理规定的知识更新不及时,对相关法规、实施细则了解不多,专业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甚至不了解塔吊工作的基本常识,只能沿用老一套目测方法检查设备,缺乏对塔吊真假、质量好坏的基本鉴别能力,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使一些超期使用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大摇大摆在施工工地上使用,随时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被监督对象不理解,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普遍存在执法难的现象,落实上级监督标准存在阻力。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租赁单位、施工单位等被监督对象不理解,不支持,认真开展监督被认为是刁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常受到谩骂、威胁,有的甚至受到打击报复。还有的施工单位,对监督部门不理不睬,对监督部门的要求干脆置之不理,加上建筑安全监督人员少,工地多、任务重等原因,规范监督工作难以开展。如按要求,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交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等资料,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但不少施工单位根本不按规定办事,“先上船后补票”现象严重。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使用单位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进行日检、月检,安装单位不按照合同认真执行拆卸,假冒、报废机械,等多个环节存在渎职的可能,均有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三)法规、专业性规定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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