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塔式起重机械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时间:2013-12-18 11:2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迎胜 点击: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业的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又称塔吊)使用日益广泛。与此同时,令人担忧的是,塔吊事故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塔吊的规范化管理,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械事故渎职犯罪浅析
  作者简介:刘迎胜、罗曙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7-02
  2008年6月1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发布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两个法规,对建筑行业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但一些省市在塔吊规范管理上起步迟缓,对法规落实不及时,在该行业规范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以致塔吊事故频发。
  究其原因,相关部门因对塔吊管理使用了解不深,未能意识到塔吊事故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其中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不了了之。在此笔者就当前塔吊管理中设备备案、安装、使用登记三个环节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现象、原因、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备案环节把关不严
  2008年6月1日国家住建部发布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塔吊的产权单位在首次使用塔吊职权必须在塔吊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塔吊,就被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湖南省是发放金属材质的“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2010年1月1日期施行的《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塔吊的设备备案就如同公民办户口登记,通过登记就能得到“身份证”在建筑工地投入使用的资格。这是塔吊进入建筑领域的第一道关口,把关不严,假冒伪劣的塔吊就会混入建筑市场。
  产权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即“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办理备案登记中要按照规定提供“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共六类资料。实际操作中,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讲人情,碍不下面子,放任资料不全甚至明显虚假的资料作为备案资料,让实际是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塔吊轻而易举地通过备案审查关,从而取得合格身份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给建筑工程领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如在查办某假冒塔吊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塔吊在备案工作中,仅一张白纸“发票”、一张白纸“证明”和明显复印多次的《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在备案资料不全、且明显不合要求的情况下,违法对这台塔吊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并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导致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塔吊获取进入建筑市场使用的资格,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严重隐患。
  (二)安装环节查验不严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塔吊要进入建筑工地,需要办理建筑工程的安全注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装告知三个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的安全注册手续时,要将拟准备安装塔吊的数量、型号、施工计划等情况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这一过程中不涉及塔吊实物的核查,主要是审查塔吊的数量、型号与建筑工程实际情况是否适当——属于书面的理论审查,一般很少发生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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