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探析(3)

时间:2013-12-18 11:13 来源:发表吧 作者:牛修芳 点击:

  根据《解释》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在法院的主持下同被告人和解也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审判阶段,调解实际上解决的是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等问题。民事部分调解结果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界定,因此,在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内依合法和自愿原则就该问题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协议。而且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如前所述,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被告人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压力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更好的庭审,而不是为了代替庭审。因此,庭前会议不应当异化成为一次开庭。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这项制度本身也将逐渐完善和成熟。
  注释:
  见相关媒体报道。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4]《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实务探讨》,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网站,访问时间:2013年8月17日。
  [5]李辰,陈禹.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不宜扩大化.检察日报.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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